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98號
附民原告 謝惠雯 (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梁庭雨 (住址詳卷)
李柏宏 (住址詳卷)
黃子軒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59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