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32號
附民原告 羅貴龍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吳珮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86號,
嗣改分為114年度簡字第21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