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341號
TNDM,114,金訴,341,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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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胡東貴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341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東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胡東貴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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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