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935號
TNDM,114,金訴,1935,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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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9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3348號、114年度偵緝
字第2215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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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