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19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正仁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3348號、114年度偵緝字第2215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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