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50號
TNDM,114,重附民,50,202508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
附民原告 李文福
代 理 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許慈恬律師
吳毓容律師
附民被告 林素珠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188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素珠被訴幫助詐欺取財案件,
因被告林素珠死亡,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自應依
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
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