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12號
TNDM,114,重訴,12,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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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梁世俊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即參與人)

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被告陳寬財、林俊銘及李易駿等6人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三人梁世俊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
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刑
法第339之4條之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
款第1目、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第三人梁世俊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理由如下:
 1.本案被告陳寬財、林俊銘及李易駿等6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6745號、第17243號及第18895號),現由本
院審理中。
 2.觀之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被告陳寬財等人駕駛扣案之
「進漁滿000號」漁船(統一編號:CT4-0000號,下稱「本
案漁船」)出海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私運入臺,共同觸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暨懲
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
嫌」。
 3.被告陳寬財等人運輸第二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本案漁船」
係登記第三人梁世俊為船舶所有人,有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
書1紙附卷可憑(警二卷第561及563頁),故被告陳寬財
人成若立運毒犯罪,則該漁船自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可能。
 4.梁世俊既屬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而其並未聲請參與本
案沒收程序,復未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等財產不提出異議
,為賦予其程序主體地位,俾有參與程序權利及尋求救濟機
會以保障權益,是認梁世俊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
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案件前已於114年00月00日進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14年00月
00日,在本院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參與人應依期到庭或委
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並得請求
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
利之規定,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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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