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泰毅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判,茲因故延長宣判期日,爰改訂於114年9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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