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834號
TNDM,114,訴,834,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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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英瑜



徐暐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265
號、113年度偵字第25973號),且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英瑜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罪,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財罪,共叁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
年。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一、附表二「轉帳金額(新臺幣)」欄內所
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均追徵其價額。
徐暐喆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罪,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更正或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附
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
 ⒈附件犯罪事實欄二、倒數第2至1行「再由廖英瑜或不詳之人
將款項提領」之記載,應更正為:「再由廖英瑜將款項提領
或儲值供己所用」。
 ⒉附件附表二編號5「轉入帳戶」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全家
超商代碼繳費(金果數位9188儲值)」。
 ⒊附件附表二編號6轉帳至陳柏豫卡通之時間「112年10月16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0月5日20時4分」。 
 ⒋附件附表二編號8「告訴人或被害人」欄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立人(提告)」。
 ⒌附件附表二編號9「被告使用之帳號或暱稱」欄之記載,應更
正為:「臉書暱稱:樂樂、微信暱稱:小胖」;「轉入帳戶
」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
00000000號虛擬帳戶」;「轉帳時間」欄之記載,應更正為
:「112年11月12日5時47分」。 
 ⒍附件附表二編號16「轉帳金額(新臺幣)」欄之記載,應更正
為:「7,700元(不含手續費)」。
 ⒎附件附表二編號22「轉帳時間」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12
年11月21日20時52分」。
 ⒏附件附表二編號22至27「轉入帳戶」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
懿鳳)」。
 ⒐附件附表二編號23「被告使用之帳號或暱稱」欄之記載,應
更正為:「LINE暱稱:love51520」。
 ⒑附件附表二編號37「被告使用之帳號或暱稱」欄之記載,應
更正為:「LINE暱稱:Emptychat」;「轉入帳戶」欄內郵
局帳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
 ⒈被告廖英瑜徐暐喆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22、3
39、348、351頁)。
 ⒉附件附表二編號30所示「轉入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見本院卷第287、289頁)。
 ⒊附件附表二編號34所示「轉入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見本院卷第291、293頁)。
 ⒋附件附表二編號35所示「轉入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
295頁)。
 ⒌附件附表二編號37所示「轉入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見本院卷第297至299、301至303頁)。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廖英瑜徐暐喆如附件附表一所為;及被告廖英瑜
附件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2人為附件附表
編號1、2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雖於112年5月31
日修正公布施行,然係於第1項增列第4款加重處罰事由,其
餘則未修正,對於被告2人上開犯行,並無法律實質變更之
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㈡被告廖英瑜徐暐喆就附件附表一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廖英瑜所犯附件附表一所示3罪及附表二所示37罪、被告
徐暐喆所犯附件附表一所示3罪,均係於不同之時間所犯,
且被害人亦不相同,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皆應予分論
併罰。 
 ㈣按「犯詐欺犯罪(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
輕其刑」113年7月31日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
效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具有內
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後段「犯
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
定,亦規範前述減刑規定之溯及適用原則。是以行為人於行
為後,因詐欺條例於第47條前段新設上揭減刑規定,為刑法
所無且不相牴觸之規定,行為人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
欺取財罪,若符合詐欺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自應予適用
,以維法律之公平與正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68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條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
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
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
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
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徐暐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
自白附件附表一所示各詐欺犯行,已如前述,且依卷存事證
,查無其有從中分得款項之具體事證,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
,僅能認定其無犯罪所得,自應各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智識思慮俱屬正常,
竟未能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不實訊息,致使被害人等陷於錯誤,匯付款項予被告,足
徵被告2人法治意識與是非觀念之薄弱,所為殊屬不該,惟
念其2人犯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金額尚非鉅額、迄未能賠償被害
人等、各自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等陳
明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339、352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刑。復考 量被告2人各自所犯上開數罪,均為詐欺取財之同類型犯罪 ,罪名、行為態樣、動機、手段均相同,所侵害者均非具有 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數罪間之責任非難重 複程度甚高,且被告2人所犯本案數罪係於短期間以相同手 法所犯,法律上雖應分開論罪,惟事實上則有相當之關聯性 ,故不宜以累加方式定其執行刑,再審酌本案一切情狀而為 整體非難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如主文 第一、二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廖英瑜遂行本件犯行而自各被害人處詐得如附件附表一 、附表二「轉帳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款項,屬被告廖英 瑜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人,如 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過苛調節條款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徐暐喆供稱其為附件附表一所示犯行,並未從中分得款 項(見本院卷第353頁),遍查卷內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徐 暐喆確實因上開犯行業已取得報酬,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原則,難認被告徐暐喆獲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庸就犯罪利 得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2265號                  113年度偵字第25973號  被   告 廖英瑜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巷0號            (另案在法務部○○○○○○○臺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暐喆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英瑜徐暐喆均明知廖英瑜實際並無演唱會門票可供對外 販售之事實,其2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徐暐喆 提供其所持有之張貴評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號碼予廖英瑜 以供作詐欺之用。嗣由廖英瑜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 ,對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詐 術,致渠等因陷於錯誤而轉帳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金額至 上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徐暐喆旋即依照廖英瑜指示提領轉 交予廖英瑜
二、廖英瑜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示之時間, 對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示之 詐術,致渠等因陷於錯誤而轉帳如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示之 金額至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示帳戶,再由廖英瑜或不詳之人 將款項提領。
三、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及附表 二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英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廖英瑜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徐暐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徐暐喆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3 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經過。 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內容、轉帳交易畫面 上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 4 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示之人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經過。 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示之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內容、轉帳交易畫面 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示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 二、論罪欄位:
 ㈠核被告廖英瑜徐暐喆所為,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具備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2人對附表一編號1至3 所示被害人分別遂行詐欺犯行,其犯意個別且法益有間,請 予分論併罰之。本件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倘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核被告廖英瑜於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另被告廖英瑜對附表二編號1至37所示被害人分別遂行詐



欺犯行,其犯意個別且法益有別,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廖英 瑜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倘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鄭 聆 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 怡 寧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經過 被告使用之帳號或暱稱 轉入帳戶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1 楊凱鈞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Coldplay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黃俊融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貴評) 112年5月27日10時35分 9,000元 2 蘇媺瑜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田馥甄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劉庭瑋wei 同上 112年5月28日14時9分 114年5月28日19時51分 112年5月29日8時35分 9,800元 9,200元 1萬元 3 楊子萱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Coldplay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黃俊融 同上 112年6月4日13時50分 4,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經過 被告使用之帳號或暱稱 轉入帳戶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1 徐旻嫻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五月天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林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一忠) 112年11月18日13時35分 9,840元 2 蔡雅玲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五月天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林凱 同上 112年11月18日11時51分 1萬3,120元 3 李珮瑄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林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宏哲) 112年10月7日2時18分 1,000元 4 黃暉翔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林凱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2年10月20日20時45分 3,500元 5 彭尚瑋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林凱 全家超商代碼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 112年10月20日15時49分 3,545元 6 舒禧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林凱 陳柏豫所申辦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13日18時23分 2,000元 2,600元 7 王嘉琳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林凱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2年10月13日16時33分 3,000元 8 陳立人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林凱 陳柏豫所申辦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2年10月1日13時24分 112年10月13日19時18分 2,300元 2,000元 9 鄭郁蓉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樂樂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0月12日5時47分 1萬5,611元 10 張梓怡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樂樂 陳柏豫所申辦之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10月7日20時4分 2,800元 11 林胤汝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樂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2年10月11日17時52分 3,000元 12 柯俐廷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健行科大傑出校友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宏哲) 112年10月16日1時21分 5,000元 13 邱羿臻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健行科大傑出校友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宏哲) 112年10月25日11時37分 7,400元 14 陳姿瑩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健行科大傑出校友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宏哲) 112年10月24日16時41分 8,400元 15 黃莉筑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健行科大傑出校友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宏哲) 112年10月21日14時3分 3,800元 16 陳苡瑄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健行科大傑出校友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宏哲) 112年10月27日0時38分 7,715元 17 曾佑羽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 Jaff Chen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宏哲) 112年10月28日13時19分 5,300元 18 郭芯伃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健行科大傑出校友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宏哲) 112年10月23日14時42分 7,900元 19 李語寧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行雲流水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宏哲) 112年10月18日19時5分 7,750元 20 謝心媛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誠信 陳柏豫所申辦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112年9月29日10時24分 4,600元 21 張桓華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 Jaff Chen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家豪) 112年10月28日22時28分 2,900元 22 嚴如玉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林凱 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綉鳳) 112年11月21日20時51分 3,000元 23 賴宥薰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love51520 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綉鳳) 112年11月23日12時35分 112年11月23日13時17分 5,580元 5,580元 24 賴欣妤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歐嗨唷 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綉鳳) 112年11月23日8時57分 2萬2,320元 25 劉子菁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歐嗨唷 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綉鳳) 112年11月23日13時7分 2萬2,320元 26 林琦潔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林凱 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綉鳳) 112年11月21日21時35分 9,160元 27 張瑞育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歐嗨唷 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綉鳳) 112年11月23日13時11分 1萬2,320元 28 黃湘玲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一忠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又銘) 112年12月6日9時23分 9,160元 29 陳柏翰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林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游舜仁) 112年11月27日19時42分 6,000元 30 李艾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若若 游舜仁申設之iPASS MONEY帳號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29日16時21分 7,800元 31 趙祐振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Qiane Zhens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又銘) 全家超商代碼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6日1時34分 112年12月16日11時3分 3,900元 3,900元 32 洪忻怡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花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又銘) 112年12月5日17時42分 9,160元 33 孫宏奇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陳美琪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游舜仁) 112年11月27日23時50分 9,160元 34 馬子傑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YYDS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宋佳俞) 112年12月1日16時46分 5,800元 35 顏希純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健行科大傑出校友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薇茜) 112年10月16日21時47分 3,500元 36 魏文賢 (提告) 在臉書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林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一忠) 112年11月18日12時15分 4,000元 37 鄧宇恆 (提告) 在Dcard社團刊登有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Empty chat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豫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2年9月26日17時31分 112年11月26日1時27分 2,000元 9,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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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