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
114年度訴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凡緯
林原彬
邱昱凱
吳偕裕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
字第195號、第222號、第245號、114年度偵字第10027號)、移
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6960號、114年度偵字第14126號、114年
度少連偵字第6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6946號、第6960
號、第9434號、第14126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被告等
於審理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3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3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3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3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
載:
㈠、起訴書部分:
1 、犯罪事實欄所載「甲○○」後應補充(由本院通緝中)。
2 、附表二編號11關於被害人李哲瑋部分,因檢察官撤回起訴,
應予刪除。
3 、附表二編號2之車手提領金額更正為共「6萬8020元」、編號
6至8之車手提領金額更正為共「9萬1000元」、編號12之車
手提領金額更正為共「7萬5020元」、編號16之車手提領金
額更正為「15萬15元」及車手提領地點更正為「中山路501
號」。
㈡、併辦意旨書部分:
1 、犯罪事實欄所載「甲○○」後應補充(由本院通緝中)。
2 、附表編號2之車手提領金額更正為共「6萬8020元」,提領時
間、地點更正為「15時50分許起至15時59分許止,在台南市
○○區○○路000號」。
㈢、追加起訴書:
1 、犯罪事實欄所載「甲○○」後應補充(由本院通緝中)。
2 、附表編號1:
⑴、第一筆:車手提領金額更正為共「9萬25元」。
⑵、第二筆:車手提領金額更正為共「2萬9010元」。
⑶、第二筆:車手提領金額更正為共「2萬5元」。
3 、附表編號4至6之車手提領金額更正為共「11萬30元」。
4 、附表編號6第二筆之車手提領金額更正為「6萬元」。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戊○○、壬○○、癸○○、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被告4人與甲○○、少年李○凱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惟並無
證據足認被告4人知悉少年李○凱係未成年人)。
㈢、被告4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13、追加
起訴書附表編號1、6、7所示之人接連施以詐術而詐得款項
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接連實行,
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被告4人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10、12至17及追加起訴書附
表編號1至7所為加重詐欺與洗錢犯行,各係基於同一犯罪決
意而為,各行為間有所重疊,均應評價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
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對象
人數定之。被告4人前揭所為,分別侵害附表編號1至23所示
共23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㈥、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960號、第14126號、1
14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告訴人龐卉喬、
吳玥璇、被害人許嫙恩受騙匯款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
實附表二編號1、2、4部分具有同一事實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
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4人均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詐欺
犯行,且自陳報酬係1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則本件共
計提領4日,各人犯罪所得均為8000元,因被告4人均未自動
繳交犯罪所得,均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爰審酌被告4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貪圖不法利益
加入詐欺集團,被告戊○○擔任車手工作負責提款,被告壬○○
、癸○○、辛○○擔任收水工作,負責收取車手上繳贓款轉交甲
○○,相互分工合作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助長詐騙歪風,嚴
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所為均值非難,兼衡其等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與分工情節、被害人
數23人及遭詐騙之金額,及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認犯
行,惟未能與本案被害人等和解或賠償,並審酌被告4人於
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三、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4人所犯附表各罪,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但據法院 前案紀錄表所載(本院卷第221至242頁),其等尚有另案詐 欺、洗錢等案件業經起訴,且有部分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被 告4人本案所犯附表所示23罪,將來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 況,揆諸上開說明,應俟被告4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之後, 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且被告4人亦均請求暫不定刑, 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
㈠、被告4人之犯罪所得各為8000元,前已敘明,因被告4人均未 繳回犯罪所得,且尚未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失,為避免其等 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 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5條第1項 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 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自以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為限,始應予以沒收。 查被告4人除前開分得之報酬外,業將其等收取之詐欺款項 ,全數轉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而未查獲洗錢之財物, 是無從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騙金額 (新臺幣) 主文 1 龐卉喬 2萬9000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許嫙恩 4萬9983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游依萍 4萬9985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吳玥璇 8623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張芳菁 4萬9988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黃紫語 2萬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郭貞妤 2萬2096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虞博鈞 4萬9105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孫振儀 5萬9011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徐宇成 1萬0001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洪靖翔 7萬5061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王鈺翔 7萬272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洪藝瑄 4萬9985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蔡旻臻 4萬7123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林新芳 16萬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黃子容 3萬988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丁○○ 13萬9953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乙○○ 4萬9985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庚○○ 3萬0031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丙○○ 3萬5123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己○○ 4萬5023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候東育 10萬9957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子○○ 4萬7357元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