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智豪
選任辯護人 林錦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6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
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之⑨、4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
一編號1之①至⑧、2、3、7至17所示之物、如附表二編號1至12、1
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甲○○知悉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均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
氧-N,N-二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愷他命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1-甲基苯基-1-丙酮、硝西
泮(耐妥眠)、2-胺基-5-硝基二苯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定之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
賣,竟於民國113年8月14日22時許,意圖販賣而向身分不詳
,綽號「建龍」之人處取得附表一所示毒品及附表二所示之
物,藉以抵償「建龍」所積欠之債務。嗣甲○○並基於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之犯意,持有附表一所示毒品,並將上開毒品放置於臺南
市○區○○路000號沐雲頂國際商旅107號房,伺機販售。嗣經
警於113年8月21日2時46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附表一
、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證
),公訴人、被告甲○○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作
為證據,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參考前開規定,認前揭證
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公訴人
、被告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
且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
要之重要關係事項,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蘇芳儀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永康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警
卷第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甲○○】(警卷第37至4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
行人:甲○○】(警卷第45頁)、扣押物品照片(警卷第47至
110、113至11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查報告
(偵1卷第5至1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8
日刑理字第1146003251號鑑定書、鑑定人結文(偵2卷第93
至10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17日刑理字
第1146007380號鑑定書、鑑定人結文(偵2卷第105至11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查隊114年2月24日職務報
告(偵2卷第125頁)、蒐證現場照片(偵2卷第127至142頁
)、臺南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1163號扣押物品清單(本
院卷第97至102頁)、臺南地檢署114年度安保字第322號扣
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03至10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毒
品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表(本院卷第125至127頁)各1份、
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2份(本院卷第129至131頁)、本
院114年度南院保管字第571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33
至135頁)、本院114年度南院保毒字第43號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卷第137至139頁)各1份在卷可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
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三級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
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9條第3項之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同條例
第5條第3項、第4項、第9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
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起訴書已載明被告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四級毒品之犯罪事實,雖於論罪法條漏未記載,然經
蒞庭檢察官當庭補充,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給
予被告充分答辯之機會,而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
㈡被告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
⒈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前述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等罪,依上開意旨,固亦均合於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惟被告此
部分犯行均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故該等減輕事由,僅於量
刑一併衡酌,附此敘明。
⒊按關於刑罰之加重,分為「總則」與「分則」加重二種。其
屬「總則」加重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之範圍擴大,乃單純的
刑之加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
其屬「分則」加重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
行為予以加重,而與原罪脫離,並為獨立之另一罪名,其法
定刑亦因此發生伸長之效果,已係獨立之罪刑規定。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
有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此規定
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則
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117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查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第二級)毒品之法
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屬刑法分則之加重而變更其
法定刑(亦即法定刑之加重),而非處斷刑加重,當無庸再
於論罪科刑欄就被告所犯罪數部分後,重複贅述再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先加後減之
」等語,俾免混淆誤認為法定刑加重後,復再為處斷刑加重
,附此說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危害人體健康
甚鉅,並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竟無視毒品犯罪禁令,意圖販
賣而持有附表一所示毒品,增加毒品流入我國市面的潛在風
險,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所犯上開
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
刑規定。復斟酌被告之品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意圖販
賣而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期間、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危害。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已婚,
育有1個小孩,小孩已成年,從事板模粗工,日薪新臺幣1,7
00元,需扶養叔叔(本院卷第22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四、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 案附表一編號1之⑨、4至6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 成分(詳如「鑑定結果及說明」欄所載),均依前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與其內之 第二級毒品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 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而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附表一編號1之①至⑧、2、3、7至17 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等成分(詳如「鑑定 結果及說明」欄所載),係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且屬違禁 物,爰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罐,因難與其內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析離,亦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前開規定沒收之,而送驗耗損 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 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12、18所示之物,均為被 告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在卷(本院卷第 226至227頁),爰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 ㈣附表二編號13至17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且無證據足認與 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 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及說明 備考 1 毒品咖啡包原料9包 ⑴現場編號11至17及19,經檢視均為淡黃褐色粉末,驗前總毛重300.99公克(包裝總重約8.7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92.29公克,共取4.68公克鑑定用罄,總餘287.61公克,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⑵隨機抽取編號13鑑定,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2%。 ⑶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1至17及19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81.21公克。 現場編號11至17及19於本判決重編為附表一編號1之①至⑧ ⑴現場編號18,經檢視為淡黃褐色粉末,驗前毛重13.01公克(包裝總重1.77公克),驗前淨重11.24公克,取0.32公克鑑定用罄,餘10.92公克。 ⑵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測得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76%,驗前純質淨重約8.54公克。 現場編號18於本判決重編為附表一編號1之⑨ 2 毒品咖啡包原料1罐 ⑴現場編號20,經檢視為淡米黃色粉末,驗前毛重12.63公克(包裝重8.86公克),驗前淨重3.77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餘3.49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40%,驗前純質淨重約1.50公克。 3 不明粉末1包 ⑴現場編號46,經檢視為白色粉末,驗前毛重402.43公克(包裝總重8.22公克),驗前淨重394.21公克,取2.13公克鑑定用罄,餘392.08公克。 ⑵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等成分。 4 哈密瓜錠3包 ⑴現場編號47至49,哈密瓜錠,3包,經拆封檢視為1種藥錠型態,予以編號A1,經檢視均為綠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 ⑵總淨重21.18公克,取0.98公克鑑定用罄,總餘20.20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等成分,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5 不明藥丸1包 ⑴現場編號50,經檢視均為褐色不規則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 ⑵總淨重1.62公克,取0.81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81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等成分,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Dimethylsulfone等。 6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2包 ⑴現場編號21至26、28及30、31,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⑵依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⑶依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①驗前總毛重49.72公克(包裝總重約3.8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5.89公克。 ②隨機抽取編號28鑑定,淨重30.25公克,取0.29公克鑑定用罄,餘29.9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3%。 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1至26、28及30至31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3.49公克。 ⑴現場編號27、29及55,經檢視均為淡米黃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⑵依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⑶依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①驗前總毛重281.19公克(包裝總重約7.2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73.96公克。 ②隨機抽取編號29鑑定,淨重124.81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餘124.5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5%。 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7、29及55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5.47公克。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 ⑴現場編號32,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3.01公克(包裝重0.29公克),驗前淨重2.72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2.63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80%,驗前純質淨重約2.17公克。 起訴書原列於附表一編號6,本判決重編於附表一編號7 ⑴現場編號33及34,經檢視均為白色細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⑵依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 ⑶依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①驗前總毛重3.05公克(包裝總重約1.5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48公克。 ②隨機抽取編號33鑑定,淨重0.99公克,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0.93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4%。 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3及34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4公克。 ⑴現場編號56,經檢視為白色細晶體及塊狀晶體,驗前毛重101.16公克(包裝重1.26公克),驗前淨重99.90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99.76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4%,驗前純質淨重約83.91公克。 8 毒品咖啡包(COFFEE字樣)5包 ⑴現場編號35-2及35-3,經檢視均為褐/橘黃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4.15公克(包裝總重約1.1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05公克。 ⑵抽取現場編號35-2鑑定,經檢視內含淡褐色粉末,淨重1.58公克,取1.24公克鑑定用罄,餘0.3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 9 毒品咖啡包(ONE PIECE字樣)5包 ⑴現場編號36-4及36-5,經檢視均為ONE PIECE字樣黑/褐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5.45公克(包裝總重約2.5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9公克。 ⑵抽取現場編號36-4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淨重1.38公克,取1.21公克鑑定用罄,餘0.1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9%。 10 毒品咖啡包(小丑女圖樣)21包 ⑴現場編號37-17及37-18,經檢視均為彩/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4.30公克(包裝總重約2.5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4公克。 ⑵抽取現場編號37-17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及塊狀物,淨重1.24公克,取1.09公克鑑定用罄,餘0.1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等成分,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11 毒品咖啡包(超級瑪莉圖樣)1包 ⑴現場編號38,經檢視為超級瑪莉圖樣膚/紅色包裝,內含橘褐色塊狀物,驗前毛重2.91公克(包裝重1.32公克),驗前淨重1.59公克,取1.14公克鑑定用罄,餘0.45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0.07公克。 12 毒品咖啡包(白色外包裝)11包 ⑴現場編號39-1及39-2,經檢視均為Smile字樣黑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5.30公克(包裝總重約1.3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94公克。 ⑵抽取現場編號39-1鑑定,經檢視內含桃紅色粉末,淨重1.86公克,取1.34公克鑑定用罄,餘0.5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3%。 ⑴現場編號39-5及39-6,經檢視均為hello字樣黑/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4.55公克(包裝總重約1.3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19公克。 ⑵抽取現場編號39-5鑑定,經檢視內含桃紅色粉末,淨重1.70公克,取1.30公克鑑定用罄,餘0.4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0%。 ⑴現場編號39-7及39-8,經檢視均為SWEETS字樣黑/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3.98公克(包裝總重約1.3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62公克。 ⑵抽取現場編號39-7鑑定,經檢視內含桃紅色粉末,淨重1.18公克,取0.94公克鑑定用罄,餘0.2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2%。 ⑶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9-7及39-8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質淨重約0.31公克。 ⑴現場編號39-9,經檢視為HAND MADE字樣黑/白色包裝,內含桃紅色粉末,驗前毛重2.32公克(包裝總重約0.6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64公克,取0.45公克鑑定用罄,餘1.19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7%,驗前純質淨重約0.27公克。 ⑴現場編號39-10,經檢視為Thank you字樣黑/白色包裝,內含桃紅色粉末,驗前毛重2.01公克(包裝總重約0.6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33公克,取1.02公克鑑定用罄,餘0.31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5%,驗前純質淨重約0.19公克。 ⑴現場編號39-11,經檢視為LET'S ENJOY字樣黑/白色包裝,內含桃紅色粉末,驗前毛重2.20公克(包裝總重約0.6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52公克,取1.27公克鑑定用罄,餘0.25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4%,驗前純質淨重約0.21公克。 13 毒品咖啡包(美金圖樣)10包 ⑴現場編號40-7及40-8,經檢視均為美金圖樣灰/淡黃綠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4.66公克(包裝總重約1.9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70公克。 ⑵抽取現場編號40-7鑑定,經檢視內含桃紅色粉末,淨重1.03公克,取0.90公克鑑定用罄,餘0.1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22%。 14 毒品咖啡包(半步顛圖樣)5包 ⑴現場編號41-4及41-5,經檢視均為半步顛字樣灰黑/淡綠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3.63公克(包裝總重約1.9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69公克。 ⑵抽取現場編號41-4鑑定,經檢視內含桃紅色粉末,淨重0.69公克,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餘0.0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6%。 15 毒品咖啡包(撲克牌黑桃K圖樣)5包 ⑴現場編號42-3及42-4,經檢視均為淡黃/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3.96公克(包裝總重約1.8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14公克。 ⑵抽取現場編號42-3鑑定,經檢視內含桃紅色粉末,淨重1.13公克,取0.95公克鑑定用罄,餘0.1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5%。 16 毒品咖啡包(牛皮紙袋包裝)30包 ⑴現場編號43-2及43-3,經檢視均為淡褐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7.54公克(包裝總重約2.7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80公克。 ⑵抽取現場編號43-2鑑定,經檢視內含桃紅色粉末,淨重2.29公克,取1.47公克鑑定用罄,餘0.8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2%。 17 毒品咖啡包(TESLA圖樣)1包 ⑴現場編號54,經檢視為藍色包裝,內含桃紅色粉末,驗前毛重2.26公克(包裝重1.51公克),驗前淨重0.75公克,取0.73公克鑑定用罄,餘0.02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6%,驗前純質淨重約0.12公克。 備註: ⑴除現場編號55(附表一編號6)及56(附表一編號7)外,均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沐雲頂國際商旅)107房內扣得。 ⑵現場編號55(附表一編號6)及56(附表一編號7)均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沐雲頂國際商旅)107房前被告身上扣得。 ⑶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所示毒品鑑驗結果及說明,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8日刑理字第1146003251號鑑定書可佐。 ⑷附表一編號12所示毒品鑑驗結果及說明,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17日刑理字第1146007380號鑑定書可佐。 ⑸「現場編號」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警卷第41至44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現場編號 1 咖啡包空包裝(MEDUSA字樣)1批 1 2 咖啡包空包裝(TESLA字樣)1批 2 3 咖啡包空包裝(Ferrari字樣)1批 3 4 咖啡包空包裝(LV字樣)1批 4 5 咖啡包空包裝(COFFEE字樣)1批 5 6 咖啡包空包裝(笑臉圖樣)1批 6 7 咖啡包空包裝(ESPECIALLY字樣)1批 7 8 外牛內鋁封口袋1批 8 9 夾鏈袋3包 9 10 磅秤(黑色)2臺 10 11 草莓果汁粉1包 44 12 布丁粉1包 45 13 毒品吸食器1組 51 14 K盤、刮卡1組 52 15 封膜機1臺 53 16 IPHONE 12 PRO(藍色)1支 (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57 17 IPHONE 12 PRO(藍色)1支 (門號:+0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58 18 磅秤(紅色)1臺 59 備註: ⑴附表二編號1至15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沐雲頂國際商旅)107房內扣得。 ⑵附表二編號16至18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沐雲頂國際商旅)107房前被告身上扣得。 ⑶「現場編號」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警卷第41至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