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674號
TNDM,114,聲,1674,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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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呂哲緯


受 刑 人 林益丞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哲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哲緯因被告林益丞犯詐欺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林益丞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
保人呂哲緯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
收款書、臺南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暫收訴訟案款臨
時收據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於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經合法傳、拘無著
,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且受刑人亦無在
監在押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臺南地檢署函附拘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函暨拘提報告書(含照片)、法院前案
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受
刑人顯已有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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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