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535號
TNDM,114,聲,1535,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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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孫瑞珍



受 刑 人 孫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字第2609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瑞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孫瑞珍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依法
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
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
署)114年度執字第260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保
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並由具
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此有國庫存款收
款書在卷可憑。嗣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202號判
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惟受刑人嗣未遵期到案執行,經檢察官命警拘提無著
,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後仍未能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本院
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資料,上情均有受刑人、具保人送達
證書、受刑人拘票、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佐,經本院審閱卷證無訛,
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
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聲請人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併補充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併沒入實收
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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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