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莉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莉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
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莉茵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
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7款及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
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
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
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非屬偶發性之行為,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罪質,附表編號
1至6所示之各罪,前已經定應執行刑,刑度受有相當縮減之
優惠、各罪犯行時間間隔長短,並考量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
,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就所處罰金部
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蘇莉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16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389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1至6)
附表:受刑人蘇莉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3日 113年4月5日 113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389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1至6)
附表:受刑人蘇莉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金訴字第477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4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