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375號
TNDM,114,簡,3375,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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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緝字第1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鴻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黃文鴻因誤以為帳單金額有誤,即率然以上開粗
鄙言語辱罵告訴人洪羽玄,發洩自身不滿情緒,非但貶損告
訴人之名譽,亦欠缺尊重他人名譽法益之觀念,行為實不足
取,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亦未與告訴人和解,以尋求諒解
並賠償其名譽所受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
節、行為時所受刺激、告訴人名譽受貶損程度,及其年齡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260號  被   告 黃文鴻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3樓之             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鴻因認為其已繳費之帳單金額有誤,竟因此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23日10時30分許,在址設臺南市 ○○區○○里○○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國平門市內, 而當時該門市屬於營業時間因此屬不特定多數人進出並得共 見共聞之場所,對該店員洪羽玄當場接續以「幹你娘」至少 2次等語侮辱之,足以貶損洪羽玄之名譽及人格。二、案經洪羽玄訴由臺南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文鴻雖不否認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出口「幹你娘」 等語兩次,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其不是針對 告訴人洪羽玄而口出惡言,僅係因自己說話較大聲,且係對 帳單口出惡言,因此告訴人誤以為遭到辱罵。然查:觀之被 告進入超商後並對提出帳單後,其當場所對話之對象即為告 訴人,有店內監視器影像畫面光碟及截圖等資料各1份在卷 可佐。顯然被告為上開妨害名譽等言語時,係對告訴人為之 ,其辯稱並非對告訴人辱罵上開言語,顯為是推諉卸責,尚 無可採。此外,觀之本案表意脈絡,被告故意發表公然貶損 他人名譽之言論,動機僅係因自己誤認帳單金額有誤,手段 卻係惡意連續言語攻擊,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 聞,且該等字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足使見聞之人依 上開內容所引發之度聯想,而對告訴人產生本人係屬於令人 厭惡之負面人物,客觀上已足以對於告訴人之品德、身分、 人格、地位造成相當貶抑,並損害告訴人社會形象,已達貶 損告訴人社會上評價之程度,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 範圍。經權衡本案被告所為之言論對告訴人名譽權之影響, 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全然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 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 個案足認告訴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被告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 者,自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所認、於憲



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之情形下,仍可以刑 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公然侮辱罪加以相繩。又上開事實並 有證人即告訴人於本署警詢時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中、證 人薛靜穗於警詢時等證述綦詳,復有被告之帳單截圖,路口 監視器影像畫面光碟及截圖等資料各1份在卷可考,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 齡 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 鵬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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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