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品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3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品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施品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於同一時、地,竊取同一被害人物品之行為,各舉動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
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具有通常智識能力之
成年人,非無謀生能力,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乏尊重他
人財產權及守法觀念,且被告先前已有諸多竊盜前科,竟猶
未知悔改,本次又藉攜同女兒購物之機會竊取物品,所為實
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遭竊
之物品均業經扣案並發還告訴人買啟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1紙(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140367
892號卷第27頁)在卷可查,惟其中模型車部分均已遭拆封
且有部分毀損情形,是告訴人所受損害仍未完全復原;兼衡
被告係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段、遭竊物品之價值等節;暨被告
於警詢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素行(
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法
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本案竊得之物品固為其犯罪所得,惟業經扣案並發還告訴人
乙節,業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3650號 被 告 施品熏 女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新營區太北里5鄰太子宮32 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品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5月24日15時17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街00號「買阿伯 車庫模型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TARMAC車模型商品卡3 張、各式汽車模型5台。嗣經買啟智發現失竊報警處理,始 悉上情。
二、案經買啟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品熏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買啟智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刑案現 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尚有另竊取TARMAC 車模型商品卡3張,惟被告堅詞否認此情。經查,觀諸現場 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僅可見被告有進入商店,拿取商品, 但無法確定被告究竟是拿取幾張TARMAC車模型商品卡,且無 其他目擊證人或現場明確之影像畫面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 有竊取前開TARMAC車模型商品卡之情事,基於「罪證有疑利 於被告」之刑事證據法則,應認其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惟 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 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 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蘇 聖 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賴 炫 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