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福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4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在
時間密接的情形下,出於一個竊盜犯意,接續竊取如起訴書
附表所示27位被害人財物,為接續犯實質上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甲○○僅因缺錢花用,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
未經同意即徒手竊取被害人放置於包包內之現金,不法牟取
本案之財物,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
安,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本件犯行不諱、徒
手行竊之犯罪手段,兼衡被告自述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
從事大客車司機、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3頁受詢問人
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 竊得之現金新臺幣7030元,為其犯罪所得無訛,已發還被害 人,此經被告及被害人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5頁、偵卷第10 頁反面)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涵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856號 被 告 甲○○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 業遊覽大客車搭載○○國中之學生、老師至臺南市○○區○○○道0 00號「台江國家公園」後,待上開車輛上之學生、老師陸續 下車,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接續之竊盜犯意, 於同日9時52分許,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包包內如附 表金額所示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7030元),得手後即 將竊取之現金放入口袋內。嗣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同日11 時許回到上開車輛內,發覺現金遭竊報警,循線調查始悉上 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林○喬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所示被害人包包內如附表金額所示之現金遭人竊取之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鄭 涵 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 芝 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均未成年) 金額 1 張○瑞 100元 2 曹○豪 100元 3 陳○煜 1120元 4 陳○樺 100元 5 游○皓 200元 6 程○瑜 200元 7 鄒○恩 500元 8 蔡○棠 200元 9 蔣○龍 100元 10 謝○澤 1100元 11 顏○丞 100元 12 懷○勤 200元 13 蘇○捷 250元 14 王○雅 140元 15 李○誼 200元 16 李○萲 150元 17 林○霈 200元 18 林○喬 200元 19 孫○昀 200元 20 張○瑈 500元 21 章○溱 100元 22 陳○玲 200元 23 曾○琦 100元 24 劉○謠 200元 25 鄭○晴 120元 26 謝○晞 100元 27 謝○彤 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