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277號
TNDM,114,簡,3277,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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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凱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6418號,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624號
),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佐以卷內事證,本院認為宜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凱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第三、四級毒品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應補充:㈠搜
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警卷第15至23
頁);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1日刑紋字第1146
063705號指紋鑑定書(偵卷第79至85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智識思慮正常,應知毒
品之持有及流通,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已為
國法所厲禁,竟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
上之第三、四級毒品,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
害,應予非難,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期間、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無前科之素行(見卷
附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易字卷第9至10頁個人戶籍資
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所犯各罪反應之人格 特性、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於現今社會之非難評價、犯罪類 型及罪責相同、間隔甚近、侵害相同之法益,各罪間之獨立 程度較低,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等情狀綜合判斷,以及刑罰 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 之情形,兼顧應報贖罪與一般預防(威嚇)、特別預防(教 育)等刑罰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 諭知定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為限。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 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 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 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 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已逾法定標準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 犯罪行為,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 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之物」, 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 規定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附此敘明。  ㈡被告持有而為警查獲扣案之如附件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 鑑定後,檢出如各該編號「成分」欄所示之第三、四級毒品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件及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毒品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表1件(偵卷第107至1 1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24日刑理字第114 6080211號鑑定書1件(偵卷第91至92頁)附卷可稽,而被告持 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既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5、6項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 明,本案所扣得如附件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三、四級毒品即 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惟仍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之。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 於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時,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 秤重,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足認與前開扣案 之毒品有不可析離之關係,仍應依刑法38條第1項規定,一 併諭知沒收。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 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6418號  被   告 王凱威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0號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凱威基於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民國114年2月5日晚上某時,在臺南市南區「黃金海岸 」,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扁」成 年男子,購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 西酮及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若干包 ,而非法持有之;又另行起意,基於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4年3月5日晚上某時,在上開 處所,以3萬元向上開綽號「阿扁」成年男子,購得含有第 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 粉末1包,而非法持有之。嗣為警於114年4月17日7時10分許 ,在臺南市○○區○○里○○○000號之1王凱威住處執行搜索,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被告王凱威之自白
  待證事實:坦承犯罪事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照片多張
  待證事實:被告持有之毒品。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及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毒品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表各1份
  待證事實:附表編號1-4所示毒品之鑑驗結果。 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
  待證事實:附表編號5所示毒品之鑑驗結果。 二、被告所犯法條: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嫌。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嫌。
三、罪數:
 ㈠被告以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罪處斷。
 ㈡被告先後2次犯行,犯意各別,持有毒品種類不同,請分論    併罰。
四、沒收:
  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 昆 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 靜 萍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分類編號 備註 1 黑色LV字樣 毒品咖啡包 9包 A1~A9 抽驗2包,檢出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0.3351公克,推估9包純質淨重為1.50795公克。 2 土黃色 毒品咖啡包 50包 B1~B50 抽驗2包,檢出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0.1002公克,推估50包純質淨重為2.505公克。 又檢出氯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0.1966公克,推估50包純質淨重為4.915公克。 3 獨角獸 毒品咖啡包 43包 C1~C43 抽驗2包,檢出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0.0731公克,推估43包純質淨重為1.57165公克。 又檢出氯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0.8269公克,推估43包純質淨重為17.77835公克。 4 紫藍色 毒品咖啡包 60包 D1~D60 抽驗2包,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約度低於1%。又檢出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成分,純質淨重0.2731公克,推估60包純質淨重為8.193公克。 5 卡西酮粉末 1包 檢出氯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39.91公克,檢出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約10.5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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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