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182號
TNDM,114,簡,3182,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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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清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8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清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
被告與告訴人係鄰居關係,被告因細故對告訴人不滿,持機
油潑灑告訴人自小客車之後擋風玻璃、後雨刷、車尾鈑金,
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經本院詢問告訴人意見,告訴人表示
無調解意願,依法判決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惟
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暨考量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無前
科、智識、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938號  被   告 莊清和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清和許麗卿係鄰居,莊清和因細故而心生不滿,竟基於 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12日7時14分許,持車用機油 潑灑許麗卿停放在臺南市○○區○○街00號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之後擋風玻璃、後雨刷、車尾 鈑金,致後擋風玻璃、後雨刷不堪使用,並影響本案車輛外 觀,足以生損害於許麗卿
二、案經許麗卿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清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許麗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 場錄影監視器畫面翻拍之照片12張暨光碟1片、本案車輛毀 損之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蘇 春 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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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