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維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2309號、114年度偵字第22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維哲犯竊盜罪,共三罪,各處拘役拾日、貳拾日、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喬亞無糖雲
朵拔白巧拿鐵」,更正為「喬亞無糖雲朵白巧拿鐵」外,其
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謝維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先後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時地有異,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詎不知悔改,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竊取店內貨
架上之物品,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
未賠償店家損失,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各罪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兼衡 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 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因本案竊得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 亦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一、波蜜果菜汁TP4瓶(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72元)、全家 蒸蛋湯4碗(價值共計220元)、全家香菇雞湯1碗(價值62 元)、義式蔬菜湯1碗(價值59元)。 二、喬亞無糖雲朵白巧拿鐵6瓶(價值共計270元)、喬亞無糖雲 朵拿鐵10瓶(價值共計450元)、滴濾無糖黑咖啡6瓶(價值 共計234元)、馬力夯PLUS能量飲4瓶(價值共計140元)、 可口可樂9瓶(價值共計225元)、雪碧5瓶(價值共計125元 )、光泉豆奶3瓶(價值共計60元)、維大力汽水3瓶(價值 共計75元)、UCC黑咖啡3瓶(價值共計105元)、立頓奶茶4 瓶(價格共60元)、立頓巧克力4瓶(價值共計60元)、光 泉巧克力2瓶(價值共計50元)、阿薩姆奶茶2瓶(價值共計 36元)、雀巢檸檬茶1瓶(價值15元)。 三、三福布蕾3盒(價值共計75元)、統一小布丁6盒(價值共計 72元)、統一大布丁2盒(價值共計40元)、盛香珍綜合果 凍3盒(價值共計120元)、中華甜愛玉4盒(價值共計60元 )、盛香珍蜜柑果凍6盒(價值共計240元)、大粒果實橘子 優格1盒(價值35元)、光泉茉莉茶凍2盒(價值共計50元) 、光泉莓果麥片優格3盒(價值共計120元)、大粒果實草莓 優格2盒(價值共計70元)、三福仙草凍3盒(價值共計120 元)、中華花生豆花4盒(價值共計60元)、彩色日拋心動 時刻隱形眼鏡5.0 1盒(價值88元)、琦洛麗矽水膠月拋隱 形眼鏡5.75 1盒(價值199元)、琦洛麗矽水膠月拋隱形眼 鏡-灰5.25 1盒(價值199元)、琦洛麗矽水膠月拋隱形眼鏡 -灰5.0 1盒(價值199元)、琦洛麗矽水膠月拋隱形眼鏡-棕 5.0 1盒(價值199元)、琦洛麗矽水膠月拋隱形眼鏡-棕5.5 1盒(價值199元)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309號 114年度偵字第22265號 被 告 謝維哲 ○ 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 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維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一)於 民國114年4月5日7時7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號「全家超 商-大武門市」,徒手竊取店內之波蜜果菜汁TP4瓶(價值共 計新臺幣(下同)72元)、全家蒸蛋湯4碗(價值共計220元 )、全家香菇雞湯1碗(價值62元)、義式蔬菜湯1碗(價值 59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走出店外。 (二)於同年月6日9時16分許,又至上開「全家超商-大武門 市」,徒手竊取店內之喬亞無糖雲朵拔白巧拿鐵6瓶(價值 共計270元)、喬亞無糖雲朵拿鐵10瓶(價值共計450元)、 滴濾無糖黑咖啡6瓶(價值共計234元)、馬力夯PLUS能量飲 4瓶(價值共計140元)、可口可樂9瓶(價值共計225元)、 雪碧5瓶(價值共計125元)、光泉豆奶3瓶(價值共計60元 )、維大力汽水3瓶(價值共計75元)、UCC黑咖啡3瓶(價 值共計105元)、立頓奶茶4瓶(價格共60元)、立頓巧克力 4瓶(價值共計60元)、光泉巧克力2瓶(價值共計50元)、 阿薩姆奶茶2瓶(價值共計36元)、雀巢檸檬茶1瓶(價值15 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走出店外。( 三)於同年月7日1時11分許,又至上開「全家超商-大武門 市」,徒手竊取店內之三福布蕾3盒(價值共計75元)、統 一小布丁6盒(價值共計72元)、統一大布丁2盒(價值共計 40元)、盛香珍綜合果凍3盒(價值共計120元)、中華甜愛 玉4盒(價值共計60元)、盛香珍蜜柑果凍6盒(價值共計24 0元)、大粒果實橘子優格1盒(價值35元)、光泉茉莉茶凍 2盒(價值共計50元)、光泉莓果麥片優格3盒(價值共計12 0元)、大粒果實草莓優格2盒(價值共計70元)、三福仙草 凍3盒(價值共計120元)、中華花生豆花4盒(價值共計60 元)、彩色日拋心動時刻隱形眼鏡5.0 1盒(價值88元)、 琦洛麗矽水膠月拋隱形眼鏡5.75 1盒(價值199元)、琦洛 麗矽水膠月拋隱形眼鏡-灰5.25 1盒(價值199元)、琦洛麗
矽水膠月拋隱形眼鏡-灰5.0 1盒(價值199元)、琦洛麗矽 水膠月拋隱形眼鏡-棕5.0 1盒(價值199元)、琦洛麗矽水 膠月拋隱形眼鏡-棕5.5 1盒(價值199元)。二、案經陳淑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維哲於警詢時供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陳淑華警詢時之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監視器翻拍 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上開3次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施 胤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