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菀庭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被 告 黃明嶔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1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明嶔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雙人商標刀具組壹套沒收;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菀庭無罪。
犯 罪 事 實
一、黃明嶔為佑呈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佑呈開發公司,址設臺南
市○區○○路000號7樓,已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7日解散)之
實際負責人。詎黃明嶔均明知如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欄
所示之商標,係如附表一「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向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
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商品/服務名稱」欄所示
之商品類別,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
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
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
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
不得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竟基於以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
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自110年11月10日前之不詳時日起,
向大陸「淘寶網站」以每件人民幣140元之價格,購入數量
不詳之仿冒「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商品而持
有,再於110年11月10日前之不詳時日至110年11月14日為警
查獲為止,由黃明嶔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在嘉義縣○○市○○○
路0段00號2樓之1之佑呈開發公司辦公室內,以網際網路連
線登入佑呈開發公司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youchen246
6」,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刊登向不特定人販售前開商品之
訊息,期間共計獲利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不等。適德商双
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臺灣分公司委由高紹倫於110年11月10
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以1,778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二所
示之商品1套,經鑑定後,確認該商品係仿冒「附表一註冊/
審定號」欄所示商標之商品(下稱本案商品),報警處理,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双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院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黃明嶔
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
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
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以下所引用
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
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
以要旨而為調查,依法自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明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核與共同被告張菀庭於偵查之供述、證人高紹倫於警詢
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鑑定說明書、110年11月10日交易
資料、寄件包裹及發票之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
押物品清單、附表二所示扣案物之照片、智慧財產局商標註
冊簿、蝦皮拍賣網站帳號「youchen2466」刊登之販售仿冒
「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商品之畫面、蝦皮拍
賣網站帳號「youchen2466」之註冊資料、交易紀錄、通聯
調閱查詢單、佑呈開發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9日中信銀字第11422
4839111122號函文、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4年2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214005S號函暨檢附帳
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對應賣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
等證據資料附卷可稽,足見被告黃明嶔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明嶔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明嶔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以網路方式販
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透過網路方
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透過網路方式販賣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黃明
嶔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入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以售出牟利
,其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
罪。
㈡、量刑:
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
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
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黃明嶔明知所陳列
及販賣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牟利仍陳列並
販賣仿冒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
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
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
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黃明嶔並
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所販售
仿冒商品之期間、數量,迄今未與告訴人德商双立人亨克斯
股份公司和解獲取原諒,暨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沒收:
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 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雙人商標刀具組1套,係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此有商標權人之鑑定報告為證,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應依前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販賣本件仿 冒商品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共約新臺幣10萬元,業據被告黃明 嶔供明在卷,此部分未據扣案,應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張菀庭為佑呈開發公司之負責人,與被
告黃明嶔竟共同基於販賣本案仿冒商品之犯意聯絡,為前述 有罪事實欄所示之行為,因認被告張菀庭涉犯商標法第97條 後段之以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不得遽為 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 第81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張菀庭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張菀庭 於偵查之供述及前述有罪實體一所列之各項證據資料為其主 要論據。訊據被告張菀庭固坦承為佑呈開發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與黃明嶔 為夫妻,我只是佑呈開發公司掛名的負責人僅處理會計帳目 ,沒有參與其他公司業務,實際負責人是黃明嶔,公司的主 要業務都是黃明嶔決定執行,並未參與本案在蝦皮上的廣告 、貨物進貨與販售等內容等語。經查:
㈠、證人侯佩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自109年4月間至112年4月 底為佑呈開發公司之職員,負責做產品行銷企劃,公司實際 負責人是黃明嶔,張菀庭只是在公司負責財務,幫員工計算 薪水、做一些出缺勤登記與請款作業,並未參與公司其他業 務,本件德國雙刀組的銷售決策是黃明嶔負責策劃,黃明嶔 與我一起討論如何販售行銷,張菀庭全程並未參與等情(本 院卷第122至126頁);而被告黃明嶔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 佑呈開發公司業務都是我負責處理,張菀庭只負責薪資計算 與發放,未參與其他業務,本件德國雙刀組的銷售文案是我 跟公司員工討論後決定執行等語(本院卷第127至128頁), 核與被告張菀庭供述之情節相符,是被告張菀庭前詞所辯堪 信屬實,實難僅以被告張菀庭為佑呈開發公司登記負責人, 逕認其與被告黃明嶔共同為本案犯行,而令其負該項罪責。㈡、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張 菀庭確有其所指之犯行,亦乏其他具體事證以為佐證,尚不
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 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及刑事犯罪須採嚴 格證明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張 菀庭本件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庶免 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商品/服務名稱 0 00000000 114年12月15日 德商双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 雙人(zwilling in Chinese) 餐刀、叉、匙、佩刀等。
附表二: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0 仿冒雙人商標刀具組 1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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