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郅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886
號、114年度偵字第15076號、114年度偵字第1543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29日(星期五)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
事第八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辯論終結,訂於1
14年8月21日宣示判決,茲因被告現與告訴人等進行調解,
本院為瞭解該等調解情形,以利後續審判事宜之安排,故而
延長宣判期日至114年8月29日(星期五)上午11時00分,在
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