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依橙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82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依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
偵字第20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
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
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商品,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商品
,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圖樣 商標註冊/ 審定號 商標權人 商品名稱 扣案數 (件) 1 「CHANEL」及 其圖樣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耳環 5 2 同上 同上 同上 項鍊 13(含購買之1件) 3 「DIOR」及 其圖樣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項鍊 1 4 「Cartier」及其圖樣 00000000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耳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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