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大章
上列聲請人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外包裝袋1個、淨重0.11公克)沒
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海洛
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
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海洛因1包(含外包裝袋1個、檢驗後淨重0.11公
克)為被告所有,已由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證。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
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4年度聲沒字第319號 被 告 吳大章 男 已歿(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1 1公克),係被告吳大章於本署95年度毒偵字第3174號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所查扣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出具之 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足認該扣案物確係毒品海洛因無訛。 而上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首開法 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檢察官 黃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