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凱杰
選任辯護人 邱銘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5
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1號詐欺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8
月13日下午2時25分在刑事第7法庭宣判,然因該日適逢颱風
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
日期進行宣判,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