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BQ000-A111053
被 告 陳文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OOO年度○○字第OO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引用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理由,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5,148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
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強制性交之案件,業
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毓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