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4年度,31號
TNDM,114,侵訴,31,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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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杰



選任辯護人 楊聖文律師
謝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
字第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代號BQ000-A111053成年女子(
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透過交友軟體「weplay」結識,
為網友關係,於民國111年3月10日相約出遊,於同日下午6
時許前之不詳時間,入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000號房。被告分別於:㈠同日下午不詳時間,在上開房間
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甲女之意願,無視甲女之口頭拒
絕、推拒,強行○○甲女○○、碰觸其○○、○○,復要求甲女為其
○○、○○○而著手,惟因甲女再次拒絕而未果;嗣甲○○無視甲
女之拒絕而○○在甲女身上。㈡同日晚間不詳時間,與甲女外
出用餐後返回上開房間,另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甲女
之意願,無視甲女之口頭拒絕、推拒,強行○○甲女、碰觸其
○○、○○,並以○○、○○○○○甲女○○而為強制性交行為。㈢翌日(3
月11日)上午不詳時間,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甲女之
意願,無視甲女之口頭拒絕、推拒,強行按壓甲女○○要求甲
女為其○○,甲女○○因此碰觸其○○○,嗣被告以手壓制甲女,
強行以○○○○○甲女○○,而為強制性交行為。因認被告上開㈠所
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強制性交未遂罪嫌;其
上開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所提直接或間接證據倘不足為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所指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之有罪確信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更不必有何有利證
據,即應為有利被告認定之無罪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
第128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等裁判意
旨參照)。又性侵害案件中,多具隱密進行之特色,一旦爭
執,囿於各自立場,難辨真假,祇有單一指述之證言,實不
足以形成確認被告犯罪的心證,而衡諸該類案件被害人陳述
之證明力,通常較諸一般證人之證言薄弱,自須有其他補強
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此補強證據,係指除該陳述
本身以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
,且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之別一證據,而非僅指增強
被害人人格之信用性而已。至於被害人陳述前後是否相符?
曾否將被害事實告知他人?有無攀誣、構陷之動機?祇足做
為判斷被害人供述是否存有瑕疵之參考,仍屬被害人陳述之
範圍,尚不足憑為其所述被告犯罪事實存在之補強證據(最
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強制性交犯行,無非以㈠被告坦承於
上開時、地,有碰觸甲女○○、○○、○○在甲女○○、以○○○○○○○
甲女○○等情、㈡甲女之指證、㈢甲女與被告案發後之LINE對話
紀錄、㈣甲女於111年3月19日21時30分至○○○○○○○○醫院驗傷
之診斷書、㈤甲女案發後至心○○診所、○○診所就診之診斷證
明書、㈥甲女案發後至○○心理治療所接受心理諮商之諮商摘
要、個案紀錄及諮商心理師李○○於偵查中之結證、㈦○○○○○○○
○○○○○醫院113年12月17日出具之甲女精神鑑定報告書,為其
論據。訊之被告固坦承於111年3月10日下午入住上址民宿00
0號房後,有○○甲女○○及碰觸甲女○○、○○,亦有要求甲女為
其○○、○○○,甲女拒絕,要被告○○,被告即○○後○○在甲女肚
子上,之後兩人洗完澡外出用餐後返回民宿房間,被告有○○
甲女○○及碰觸甲女○○、○○,並以○○○○○甲女○○,隔天早上起
床後,被告有摸甲女○○、○○,再度向甲女求歡後,以○○○○○
甲女○○等情(見偵卷第146至147頁、本院卷第69至72頁),惟
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沒有違反甲女之意願,有問
甲女是否要試看看,甲女說可以,才以○○○○○甲女○○,甲女
說很痛時,就停止了,隔天早上起床後,沒有強制按壓甲女
○○要求甲女為其○○等語。
四、經查:
 ㈠甲女之指證,非無瑕疵可指:
 ⒈甲女之歷次證述情節如下:
 ⑴於111年3月20日警詢證稱:當天我跟被告約下午4點在火車站
○○○○○見面,被告開他家的自小客車來載我,我們先去臺南○
○OOOOOO逛街,…由於我收到民宿的電子郵件通知,要在6點
前入住,我們就先過去民宿,按照電子郵件上的指示輸入密
碼進入大樓,搭電梯上0樓再按一次密碼進入一個空間,牆
上有號碼,找到000號房的鑰匙,打開000號房進入房間,…
被告就開始靠近我,試圖想○我,我有試圖要推開他,但我
沒有地方躲,被告就○到我的○○,同時他的手伸進我衣服裡
碰觸我的○○,拉著我的衣服把我的衣服脫掉,一直用手碰觸
並揉我的○○,且用○○○○我的○○,另一隻手伸進我的內褲,我
有把被告的手拿開,被告後來直接把我的褲子拉鍊打開,叫
我幫他○○○,之後因為我不習慣,所以我叫他自己處理,然
後他就自己○○○,問我要○在哪裡,我回答他去廁所,他問我
是否可以○在我身上,我拒絕,並表示這樣很噁心,但是他
後來就直接○在我肚子上,他先用手觸碰、撫摸我○○,後來
用兩隻手指○○我的○○,因為我很痛,跟被告說不要用我,被
告就試圖用他的○○○摩擦我的○○,嘗試要將他的○○○○○我的○○
,因為我很緊張又很害怕,所以有推開他,他後來叫我幫他
○○,因為我真的不喜歡,所以有拒絕他,後來我跟被告說我
很累、要睡覺,他就說那我睡吧,我就睡了,大約睡到晚上
7時40分醒了,我提議去吃晚餐,被告有去買保險套,回到
民宿後,被告又試圖再一次跟我發生性行為,我有用手推開
他拒絕他,他叫我忍耐一下就好,我說不要把他推開,被告
看我一直拒絕就沒有再繼續,後來我們就睡了,直到隔天早
上8時我醒了,因為我還要上課所以叫醒被告,被告醒來就
開始找保險套,在垃圾桶找到保險套便拆開保險套,試圖想
要跟我再次發生性關係,我有拒絕,但他還是想要直接○○我
的○○,我說不要因為會很痛,他卻要我忍一下,後來他就對
我性侵得逞,我一直喊不要很痛,但是他還是執意續續,直
到我藉口要上廁所後他才停止繼續性侵行為(警卷第13至15
頁)。
 ⑵於111年7月19日偵訊時證稱:我跟被告是111年2月在網路上
認識的朋友,當天是第一次見面,約下午4點在○○○○○附近火
車站見面,被告開車來接我,載我去○○○○OOOOOO逛街,接近
晚上6點時我們就去我訂的民宿,…他試圖要○我的嘴,我用
手擋在我的○○上,他問我為什麼不要,我說我不喜歡這樣,
就把他推開,之後他持續要○我,我沒地方躲,就被他○到我
○○,我第一次發生這種事,當下不知道該怎麼辦,他就開始
有一些騷擾行為,用手觸碰我的○○,我有把他推開,他就提
出要我幫他○○,我說不要,他問了好幾次我都拒絕,他又請
我幫他○○○,我拒絕,他就抓我的手幫他○○○,我就掙脫他,
他後來自己○○○,問我可以○○在我身上嗎,我跟他說不要、
噁心,叫他去廁所,但他沒有去就直接○在我身上,我覺
得很噁心就罵他,拿衛生紙擦掉,我拒絕他之後,他就沒有
再對我做這些事情,之後我覺得很累,就睡了。睡醒之後,
我跟他出去吃飯,當時是晚上8點多,我們去吃麥當勞,吃
完後還買鹹酥雞回民宿吃,回民宿後,我因為有喝茶,覺得
反胃、想吐不舒服,被告叫我休息一下,我躺在床上,被告
把手伸過來給我躺,我就躺在他手上,躺到一半,被告又想
要○我,因為我當時真的很想吐,就把被告推開,他就是一
直想要○我,我推不開有被他○到,他想要更進一步,要我幫
他○○,我不喜歡就拒絕他,他又抓我的手要我幫他○○○,我
有碰到他的○○○,覺得很噁心就掙脫,我當下有被他嚇到,
我不知道他什麼時候戴好保險套,我不知道保險套哪來的,
我也沒有看到他去買保險套,但我知道他去買保險套,是我
去買鹽酥雞時,他去買保險套,他戴好保險套之後,將他的
○○○在我的○○周圍摩擦,過程中我有跟他說很痛、不要一直
用我,試圖把他推開,因為他力氣比較大,我推不開,他就
試圖想要把他的○○○放進我的○○○,因為我一直說不要、很痛
,我痛到全身發抖,他一直無法順利把他的○○○放到我的○○
裡,他才結束這個行為。因為發生這些事情,我也沒辦法好
好睡覺,一直半夢半醒,隔天早上8點起來,被被告拉到床
上,他壓著我的頭要我幫他○○,我拒絕他,他一直壓著我的
頭,我的牙齒有碰到他的○○○,我跟他說這樣很噁心,他把
我壓在床上,用他的手壓著我,試圖讓我跟他發生性行為,
他跟我說試試看,他說第一次都會痛、很正常,我抓著他的
手臂說不要、真的很痛,但因為他力氣很大,我推不開他,
他就強行把他的○○○放入我的體內,直到我○○○○○,因為我肚
子很痛,跟他說我想要上廁所、快要尿出來了,他才把○○○
拔出來,讓我去上廁所(偵卷第19至25頁)。  
 ⒉觀諸甲女上開證述,雖具體指稱被告對其為性侵害之時間、
地點,但:⑴就兩人進入民宿後、外出用餐前之互動,除被
告有○○甲女、觸碰甲女○○、○○之說詞一致外,於警詢時證述
被告先要求甲女為其○○○未果,○○○○在甲女身上後,嘗試以
其○○進入甲女○○,被甲女推開,又要求甲女為其○○,仍被甲
女拒絕,被告即停止求歡,並讓甲女睡覺休息,嗣於偵訊時
改稱被告先要求甲女為其○○,甲女拒絕後,又要求甲女為其
○○○,甲女拒絕,被告即○○○○在甲女身上,甲女拿衛生紙擦
掉後,被告就停止,讓甲女睡覺,前後證述不一,且依甲女
所陳,被告為上開行為前,雖未先行詢問甲女,但於甲女推
拒後,即停止、未繼續作為,尚難認被告有違反甲女意願之
主觀犯意,亦不得將被告前揭各種試探舉動,遽認係被告對
甲女施以強制力,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⑵就兩人外出用餐
回民宿後,有無發生性行為乙事,甲女於警詢時係證述「被
告看我一直拒絕就沒有再繼續,後來我們就睡了」,嗣於偵
訊時則改證稱被告要求○○未果,抓甲女的手觸碰被告的○○○
,要求甲女為其○○○,甲女拒絕後,有戴保險套以○○○摩擦甲
女○○周圍及試圖○○甲女○○,因甲女喊痛,痛到全身發抖,被
告就罷手,證詞內容出入甚大,且依甲女所述,被告對其已
有○○、愛撫等親密舉動,兩人外出用餐時,被告未隱瞞、讓
甲女知悉其購買保險套乙事,則被告欲與甲女發生性關係之
心意昭然若揭,甲女知悉卻未詢問或阻止,復與被告一同返
回民宿,被告因此認為兩人有進一步發展親密性關係之可能
,合乎常情,而被告其後憑此推測,雖對甲女繼續有前揭求
歡之舉,然依甲女所言,於甲女明確拒絕後即罷手,未再繼
續,則被告是否有違反甲女意願之主觀犯意,或強暴、脅迫
等客觀行為之實施,實有可疑。⑶就兩人隔天早上睡醒後,
被告有無強行按壓甲女○○要求甲女為其○○乙節,其警、偵訊
之前後指證亦不一致,無法排除其隨著時間推移,誇大受害
情節之可能,本諸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尚難徒憑甲女上開非
僅屬細節之歧異指證,即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㈡卷內其他證據無法補強甲女上開證述屬實: 
 ⒈甲女指訴遭被告性侵後、迄其於8日後之111年3月19日21時時
30分至醫院驗傷前,仍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被告聯絡,並未
中斷,茲臚列兩人離開民宿後之當日(111年3月11日)下午至
晚間之對話內容如下:
  甲女:「我剛看…都是血…」、「然後我踢到腳又流血…」、
「我要去找誰哭啦」,被告要甲女到嘉義找他,甲女回:「
我肚子痛無法…」、「我怕我等等沒辦法好好走路…」,被告
要甲女下午請假,甲女表示不能請假,被告要甲女注意安全
,約2小時過後,甲女:「我再撐一下差不多要回家了」
、「我覺得我快死掉了」、「還有血…整個超級不舒服…」,
被告詢問甲女幾點下課、還很痛嗎?請甲女先用衛生棉墊著
,甲女回稱「我爸警告過我,不要跟男生亂來」、「上次學
長的事情 我都沒說,我爸就蹦出一句,不要跟學長在那邊
亂來」、「你覺得我瞞的過嗎…」,被告要甲女自然一點,
詢問甲女「他們會怎樣」,甲女回稱「先罵我」、「再找那
個人…」、「但我不知道會鬧多嚴重…」,被告:「你這樣說
我很怕」、「你爸之前也有找過學長?」,甲女回稱「他講
完沒多久,我們就…沒什麼聯絡了」、「所以我才說…不要放
進去…」、「我…就說我家管很嚴了…」,被告稱「我怎麼知
道這麼嚴重…而且你不是○○了,應該可以自己決定吧」,甲
女:「是00了,但不代表一定要做什麼吧」、「我蠻想打你
的…但是我真的沒力氣」,被告:「可是你也沒什麼反抗就…
」,甲女:「嗯嗯…就這樣吧」、「有事我自己扛,你不要
想了」、「反正也不是我第一次闖禍了」,被告詢問甲女是
否會被家人打,甲女回稱「可能會吧…我現在禁不起…那種痛
」、「我不知道要用什麼心情面對」、「是該繼續下去,還
是我乾脆一點,自己走出來…」、「如果出事了…我就消失吧
」,被告安撫告訴人,稱「姊姊乖」、「會沒事的」、「不
要想這麼多」、「你越想就會越怕」,甲女:「只是在思考
下一步該怎麼走」、「該發生的都發生了」、「我們要繼續
聯絡嗎?」,被告:「為什麼不要」,甲女:「我身上哪裡
吸引你?總該有理由吧…」、「是想一起走未來,還是只是
需要有人陪」,被告:「我覺得可能只是需要有人陪」,甲
女:「我大概知道了…」、「你覺得我可以在你身邊多久?
」、「那你覺得我對你有愛嗎?」、「我知道性事會影響感
情…但這真的不是我想要的結果…」,被告:「不然你想要什
麼結果姊姊」,甲女:「我很慢熱,甚至我不願意…別人理
解我,我寧願活在一個人的世界裡」、「也不願意再一次掏
真心任別人玩弄,我不知道…我對你是什麼感覺…」、「躺
在你身上睡,總感覺害怕」,被告安撫甲女,要甲女好好休
息,不要亂跑,甲女:「乾你老酥,下輩子我當男生,你當
女生,硬被你放進去…全身痛」,被告:「好,給你放😂(硬
被你放進去…全身痛)我沒有硬放…我慢慢地放.」,甲女:「
不敢回憶了…想一次就覺得痛…」,被告:「姊姊乖,不要想
這麼多」(偵卷第51至67頁、警卷第31至41頁)。
  觀諸上開對話之語意脈絡,甲女因初次為性行為,身體及心
理狀況均不佳,向被告抱怨、尋求安慰,言談中提及家人對
其私生活管束嚴格,擔心如被家人發現與他人發生性關係,
會被責罵甚至體罰,全然無性侵害被害人面對加害人之恐懼
、驚嚇、害怕、緊張、不安、無措等負面情緒,而其所謂「
乾你老酥,下輩子我當男生,你當女生,硬被你放進去…全
身痛」,比較像是向親密愛侶之言語撒嬌,並非指責遭被告
強迫性交,此由被告回答「我沒有硬放…我慢慢地放」後,
甲女並未否認、反對或加以指責,即可得證。是上開對話無
法佐證甲女前開遭被告強制性交之指證屬實。
  翌日(111年3月12日)兩人對話如下:
  甲女:「想你就好,算是在一起了這樣?」,被告:「看你
吧」,甲女:「你不打算告白哦 哈哈哈」,被告:「老實
說我不太會告白」,甲女:「算了…反正也不指望你會…就順
其自然吧」,被告:「好啦姊姊,我要去吃宵夜」,甲女:
「吃清淡一點,吃完趕快回家」,被告:「好」,甲女:「
我○○○○○○,你有感覺?」,被告:「就有一種○○○○○○,啊你
呢」,甲女:「就是被○○○○○○,然後○○○○○○○」、「感覺這
次一直有血,可能是撕裂傷欸…」,被告:「通常是這樣」
、「啊只有痛不會爽喔」,甲女:「沒有爽的感覺…有想剪
掉你的衝動」,被告:「不行啦…」,甲女:「祈禱你每天
都上班,然後祈禱我每天都乖乖上課,讀書很忙很忙」,被
告:「為什麼」,甲女:「這樣就不會有時間開房間了😂😂
😂笑薯」,被告:「笑屎😂😂😂」,甲女:「都不給我抱抱
」、「沒良心」,被告:「哪有」,甲女:「有啊」,被告
:「沒有好不好」,甲女:「害我只能抱著棉被睡」(警卷
第29至31頁)。從上開兩人事後對話,甲女問被告是否要告
白、詢問兩人目前關係、向被告討抱、試探被告心意等,語
曖昧,對被告並無厭惡、憤怒之情緒,實難佐證被告先前
是違反甲女意願與之性交。
 ⒉由被告知悉甲女提告後、於111年3月25日接受警詢前之兩人
對話紀錄,被告詢問甲女「你知道你那個送出去,沒辦法撤
銷嗎…最低六個月」、「不能繳,只能進去蹲」,甲女答以
「你也可以爭取緩起訴啊,也可繳罰金啊」、「看你的配合
程度,以及法官自由心證」、「我相信以你目前經濟狀況,
應該是可以的」、「00歲刑責應該還好」、「如果你配合度
高,又願意改過自新,基本上不會進去」,又詢問被告:「
你覺得我們之後還會是朋友嗎?」,被告答以「我不知道,
我也跟你說過吧,能當就當,不能我也不會對你怎樣我不是
那種人」、「ㄞ來認識我們的是你,叫我去找你的也是你,
叫我留○○的也是你,然後告我的也是你」,甲女回以「注定
會發生的事情,改變不了的」、「如果不發生那件事情,或
許我們還好好的」,被告:「如果不是你那時候給我壓力那
麼大,或許我們已經在一起了」、「我原本以為,你說你可
以自己走出來」、「然後我也說我會陪你」,甲女:「可是
我看到的是你的不聞不問」,被告:「不是我不聞不問,你
如果自己有紀錄,你應該也看得到我有關心你吧」,甲女:
「但是跟你發生之後,我一直在出血,甚至差點暈倒」,被
告:「我完全不知道,你也都沒有說,只是一直跟我說沒事
沒事」,甲女:「我有跟你說我還是會痛」,被告:「我是
不是有安慰你」,甲女:「你說姐姐,那個要234天才會好
,我也以為是這樣,所以我忍了一個禮拜,回到家之後,我
睡著睡著,頭暈、頭痛、全身無力,原本打算自己騎車去醫
院,後來真的撐不下去了」,被告:「我那時候有試圖幫你
安慰你,可是你一直說沒事沒事,還拍照跟我說氣色很好」
,甲女:「因為我不想給誰造成困擾,所以我吞著,你看不
出來我很憔悴嗎」,之後甲女詢問被告「你跟MM?」,被告
答以「我跟MM只是網路曖昧」、「跟你那時候應該也算」、
「我本來以為我們要在一起了」、「後來呢我因為害怕你的
家人,我就果斷選擇離開」,被告又稱:「我○你的時候我
記得你沒有推開」,甲女:「我有拿手擋住」,被告:「你
只是閃了一下,然後自己手就放下來了」,甲女:「因為沒
地方躲了」,被告:「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說了…」,甲女:
「我也不知道我要怎麼講了…」,最後甲女稱「如果你跟他
只是曖昧,記得拿捏分寸」,被告回答「我們還沒打算見面
,但是有打算在一起」(偵卷第187至206頁)。可知本案無法
排除甲女認為被告事後對其不聞不問、關懷不足,而憤然提
告之可能性,既有合理懷疑,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⒊甲女於111年3月19日至○○○○○○之驗傷診斷書,僅能證明甲女
與被告性交後之處女膜受損狀況,尚難遽認被告對甲女強制
性交。又甲女決意提告本案後,才因焦慮、憂鬱、失眠等身
心反應,陸續前往○○診所、○○○診所就醫,則其上開身心狀
況,係遭被告強制性交所致,抑或因不滿被告事後對兩人關
係之回應、處理,所衍生之情緒,尚有未明,自無法補強證
明甲女對被告不利指證之真實性。另心理諮商師李○○有關被
告對甲女強制性交之證述,係聽聞自甲女,為傳聞證言,係
與甲女之陳述具有同一性之重複性證據,不能作為甲女指述
之補強證據;至於李○○所稱之甲女創傷反應,固係其與甲女
心理諮商所得之體驗,然因情緒壓力來源多重,究係受被告
強制性交,或另有其他因素(甲女與被告之初次性行為體驗
不佳,身體受創,主觀上認為被告漠不關心,未給予情感回
應,擔憂家人發現責備等,如前所述),均有可能,尚難僅
李○○相隔7個月後所見之甲女相關情緒反應,認係受被告
強制性交所致。況且,李○○證述甲女於諮商初期不會主動談
論本案,嗣本案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甲女因此感到悲
憤、積極想為自己討回公道,會主動提起本案(偵續卷第65
頁),足見甲女之情緒變化,尚夾雜對本案司法偵辦結果之
不滿,則甲女所表現之負面情緒是否係遭被告強制性交所致
,而得補強證明甲女指證屬實,不無疑問。
 ⒋本案於事發2年半後,固經地檢署囑託○○○○○○○○○○○○醫院對甲
女進行心理衡鑑,鑑定甲女是否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成因
是否與本案有關,惟鑑定報告結論載明「甲女顯著呈現創傷
後壓力症候群中之部分症狀(例如:偶爾會作與性創傷内容
相關之噩夢、對於世界的負向信念、與他人疏離、易怒行為
、睡眠困擾等),然事件發生後續甲女仍能與相對人於社交
軟體中討論後續關係、不起訴後主動提起上訴之意願,與典
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中持續逃避創傷事件相關的刺激症狀略
不相符。整體評估甲女可能有遭受與案件之本身與後續處理
衍伸之負向情緒、認知之壓力反應,雖未能全然排除遭受性
侵犯之相關心理創傷反應,但應未完全達到創傷後壓力症候
群之診斷。」(偵續卷第119至121頁),足認甲女之心理創傷
,未必係因受被告強制性交所致,亦有可能緣於對被告事後
反應之不滿,或夾雜其他因素,則其成因究竟為何,尚難率
斷,難執為不利被告之補強證據。
五、綜上所述,本案僅有甲女單一證述,且非無瑕疵可指,檢察
官所提之其他證據,尚無從補強甲女證詞之可信度,達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舉
證容有不足,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
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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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