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8號
附民原告 羅茂芳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吳維妮律師
郭子信律師
附民被告 陳坤侑
訴訟代理人 李宗榮律師
上列原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987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1項、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
21條第1項、第249條第l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本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其中就「被
告甲○○」欄位未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特定請求
之對象為何人,依前揭說明,原告起訴顯然不合程式。而此
情形尚非不能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