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145號
TNDM,114,交簡附民,145,202508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連卓花秀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王清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98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