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2357號
TNDM,114,交簡,2357,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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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紀芊宇
被 告 NGUYEN VAN HIEN(阮文賢,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HIE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屢為電
視、報章、網路等大眾傳媒所報導,被告雖係外籍人士,但
係具一般知識之成年人,理應有辨別事理之能力,對前揭國
人普遍知道之法規、常識及酒後駕車易肇事致自身及他人之
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威脅此情,應知之甚詳,竟仍於酒後駕駛
車輛,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顯見其遵守法規範之
意志薄弱;且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
潛在威脅,所生危害非輕,如不課予相當刑罰,顯難矯正其
酒後駕車之惡習;惟念被告此次係初犯上開之罪,且犯後坦
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為警查獲時之酒精濃度、素行、
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550號  被   告 NGUYEN VAN HIEN(中文姓名:阮文賢)                (越南籍)             男 33歲(民國81【西元1992】                 年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花蓮縣花             蓮市○○○○街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VAN HIEN於民國114年7月13日13時許,在臺南市安 南區地址不詳之住處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20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 段000巷0○0號前,因行車搖晃經警攔檢,並於同日19時35分 許,測得NGUYEN VAN HIEN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 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GUYEN VAN HIEN於警詢、偵訊中 坦承不諱,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 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紀 芊 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 琬 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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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