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2204號
TNDM,114,交簡,2204,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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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王美


輔 佐 人
即 被 告
之直系血親 郭南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15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1322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
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王美枝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郭王美枝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經發覺前,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
警坦承為肇事人而自首犯行,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警卷第45頁),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
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貿然向左迴轉,使告訴人盧
苡羽受有右側腕部挫傷、雙側膝部挫傷、左側踝部挫傷等傷
害,所為實屬不該。另參被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賠
償其損失,及被告之過失情節、告訴人之傷勢情形,暨兼衡
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1533號  被   告 盧苡羽 女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王美
            女 8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苡羽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11時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 機車,沿臺南市仁德區太子路由東向西行駛,行經太子路12 8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向前行駛,適有郭王美枝騎乘車 號000-000號機車在其右前方,亦未注意迴車前,應暫停並 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 始得迴轉,即貿然向左方迴轉,雙方車輛因而發生碰撞,造 成盧苡羽受有右側腕部挫傷、雙側膝部挫傷、左側踝部挫傷 等傷害,郭王美枝則受有左手腕及左膝鈍傷等傷害。二、案經盧苡羽郭王美枝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1 被告兼告訴人盧苡羽(下稱被告盧苡羽)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盧苡羽坦承發生前揭行車事故,惟辯稱:對方當時騎乘機車在我右前方,他突然鬼切左轉,我反應不及就撞上等語。 2 被告兼告訴人郭王美枝(下稱被告郭王美枝)之供述 被告郭王美枝坦承發生前揭行車事故,惟辯稱:我當時要去對向加油站,機車停在該處沒有動,對方就騎過來撞到我,我沒有動云云。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被告盧苡羽騎乘機車於上開時、地,與被告郭王美枝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5 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2張 6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南鑑0000000) 本件鑑定意見為:被告郭王美枝駕駛機車,迴轉未看清來往車輛,為肇事主因。被告盧苡羽駕駛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7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 被告盧苡羽郭王美枝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 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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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