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2113號
TNDM,114,交簡,2113,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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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坤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4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坤諒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坤諒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茲審酌被告呼氣酒精濃度數值、酒後駕駛自小客貨車對交通
安全之影響程度、業已肇事並造成他人受傷之結果、犯罪後
坦承酒後駕車之態度,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043號  被   告 周坤諒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坤諒(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自民國114 年3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起,在臺南市區金華路某處,與友 人一同飲用高粱酒後,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完全退卻,猶於 翌(19)日上午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 車於道路之上。迨於該(19)日上午6時37分許,周坤諒駕 車行經同市○區○○路000號前時,不慎追撞前方由王文受所騎 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致王文受因此人、車倒地, 受有左腰鈍挫傷、右下肢鈍傷之傷害。嗣警據報到場處理, 乃當場對周坤諒以酒精測試器測試,結果測得渠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為每公升0.62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坤諒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不諱, 並有被告酒精濃度呼氣測試結果列印紙、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事故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 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飲用酒類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胡 晟 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 俊 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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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