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627號
TNDM,114,交易,627,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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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翊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1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蔡翊慧過失傷害案
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被告已與告
訴人調解,並撤回告訴,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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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