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5號
原 告 許惠卿
被 告 郭姿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21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
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14號),業
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