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696號
TNDM,113,訴,696,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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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黃詩芸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劉哲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4年6月3日113年度訴字第6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詩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黃詩芸於民國114年6月
25日對本院114年6月3日113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提起上訴
,然其上訴狀僅稱「上訴理由容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
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上
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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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