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3年度,258號
TNDM,113,撤緩,258,20250806,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GREGORIO ELDIE PANGYARIHAN (中文名:艾迪



上列被告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GREGORIO ELDIE」應更正為「GR
EGORIO ELDIE PANGYARIHAN」。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被告GREGORIO ELDIE PANGYARIHAN前因撤銷緩刑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然本院所為上開裁定之原本
及正本,被告「GREGORIO ELDIE」之記載,顯屬誤寫之顯然
錯誤,此有卷內被告之身分資料可參,然此誤寫並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