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國審交附民字,113年度,2號
TNDM,113,國審交附民,2,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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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于暄 (住址詳卷)
林言襄 (住址詳卷)
林万馳 (住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被 告 魏瓊苓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國民法官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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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