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鍾玉萍(即曾燦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51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
4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14418-7 1 800 2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1408-0 1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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