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291號
TPDV,114,除,1291,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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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
代 理 人 張玉美(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淯琳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塔可屋有限公司 林秀杏 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14年1月31日 50,305元 QN229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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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塔可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