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241號
TPDV,114,除,124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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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訴訟代理人 鄭紫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林福星 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敦南分行 114年1月14日 246,195元 KG848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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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