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訴訟代理人 鄭紫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林福星 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敦南分行 114年1月14日 246,195元 KG848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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