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郭勁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實翊企業有限公司、蕭人俊、祁澤國、許麗卿 台北市○○○路0段00號 84年12月28日 未記載 7,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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