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218號
TPDV,114,除,1218,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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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薛景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7 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
第463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7 月1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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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