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水順即藝能文理補習班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蔡水順即藝能文理補習班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部分訴訟費用由本訴原告負擔。反訴部分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反訴部分反訴原告蔡水順即藝能文理補習班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台幣貳萬元為反訴原告蔡水順即藝能文理補習班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本訴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己○○為被告蔡水順即藝能文理補習 班(以下簡稱藝能補習班)班主任,原告係受僱於該補習 班之輔導老師,民國94年1月31日起,被告己○○對原告 有下列毀損名譽之事實:
一、同年 1月31日起原告請特別休假日(94年1月31日起至2 月4日)及(舊曆過年)連續假日期間(2月5日至2月13 日),被告己○○竟向原告誣指「原告叫原告班內學生 不要上寒假輔導,並向補習班老師、學生及家長求證傳 述誣指此事。又同年 1月31日被告己○○打電話向證人 陳玲華即學生黃天琨之母傳述誣指「原告叫學生不要到 藝能補習班上寒假輔導」。實際上,原告並無告知寒假 輔導之班上學生在原告請特別休假期間不要到補習班上 寒假輔導課,學生未上課之原因係由於同年1月27日前2 、3 日左右,午餐吃乾麵線,因乾麵線很鹹,剩下很多
冰在冰箱,至1 月27日才用來煮下午的點心晒菜麵線湯 ,因同學發現麵線是前幾天剩下的,所以同學不願吃, 端回廚餘桶旁,因而被班主任被告己○○責罵,並要學 生吃完,事後學生表示「老師你下星期不來,我們也不 來了」,是學生自發性不願到班。
二、同年3月11日上午,被告己○○打電話給原告,憑空無 據誣指原告:「1、原告叫班上學生不要到被告藝能補 習班上寒假輔導;2、原告向小琳(即壬○○)老師說 ,小琳老師再向另一位老師說,另一位老師再向被告己 ○○說,說『原告叫學生不要到被告另開藝華補習班上 升國一先修班。』」。然事實上經壬○○老師證明原告 並無向其說此事,壬○○老師亦無向何位老師說前揭誣 指之事。
三、被告己○○又告知被告藝能補習班負責人蔡水順說「原 告不知何心要叫學生不要到藝能補習班上寒假輔導及到 藝華補習班上國一先修班」,蔡水順因而在同年 3月18 日至原告家中向原告配偶乙○○表示其聽被告己○○說 原告不知何心叫學生不要到藝能上寒假輔導及不要至藝 華上國一先修。
四、同年 3月17日下午,被告己○○在藝能補習班內壬○○ 老師、櫃檯蕭小姐面前對質指述冤枉「原告叫學生不要 到被告藝能補習班上寒假輔導」,同時公然誣指原告說 「數學老師的數學有問題了,教數學有問題了」,然事 實上原告未曾說過「數學老師(指壬○○老師)的數學 有問題了,教數學有問題了」。
五、於同年 3月29日開會時. 被告己○○在藝能補習班眾老 師面前以「學生沒來原告沒通知家長讓學生在外泡網咖 打黃色」妨礙原告名譽。
六、被告己○○故意以同年4 月22日答辯狀誣指「原告不准 學生黃姓、彭姓(其姓名見本卷第35頁)二位學生至國 一先修數學班上課」。然事實上並無其事,黃姓學生是 因學校老師出的功課作不完才未去上課,彭姓學生在應 上國一先修數學課之時間並未在原告班教室內,應有去 上課。
七、被告己○○接到本件原告起訴狀繕本後,打電話向證人 陳玲華傳述誣指原告不准其子黃姓學生上國一先修班, 亦侵害原告名譽。
八、被告己○○與被告藝能補習班共同以94年 4月22日答辯 狀稱「原告出自寒門」,使非律師被告等訴訟代理人即 他人知悉原告身世,而共同侮辱毀謗原告之名譽及隱私
權。
綜上被告己○○上開一至七之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依法應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藝能補習班係被告己○○之 僱用人,就被告己○○之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另 就上開八之行為係被告二人共同侵權行為,依法亦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 非財產上之損害及回復原告名譽。並聲明:被告應連帶賠償 原告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並應聯名在自由時報及聯合報 各第一版登載各一日如下之道歉啟事:「因本人誣指老師丙 ○○○叫學生不要到藝能及藝華上寒假輔導及升國一先修, 致損害丙○○○名譽,茲登報道歉」;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貳、被告抗辯:
一、原告確曾於94年1月31日請特別休假之前告知其班上學 生原告休假,學生可以不必到補習班,業經被告己○○ 查證屬實。因94年1月31日原告請休假之第一日,其班 上同學應到13人,且其中多已繳費,上午卻僅到班三人 ,被告己○○因而一一電話聯絡未到學生及家長,並查 證事情緣由,並無意圖傳述,公然誣指之事。且有下列 事實可資佐證:
(一)同年1月18日前後,被告己○○及訴外人戊○○老師 曾告知原告:「有家長在質問指出:『原告學生回家 向家長說:我們老師不來補習班,我們班上很多人寒 假不上了』」。當時原告回答辯稱:「我沒有如此說 ,是學生聽錯了。」,次日,丁○○老師也轉知原告 說:我班上許姓學生說:『我寒假不上,因為哥哥的 楊老師(指原告)不來,哥哥寒假也不來了』。 (二)同年1月27日本班召開學務會議前,原告與其他在場 老師閒聊稱:我這一班學生下週寒假幾乎都不會來」 ,當時在場之丁○○老師即回稱:「不可能吧,那上 班的家長怎麼辦?」。
(三)同年1月31日當日原告之學生計十三名僅來三名,經 以電話一一查詢,多獲得家長稱:「不是你們老師說 他休假,學生可以不用去上課嗎?」。經被告己○○ 一一道歉澄清後,學生才陸續回來上課。
(四)同年2月1日學生張書毓之家長庚○○來電責備被告陳 秋萍說:你們老師寒假作業都沒督導做完,還叫學生 不用去上課,怎麼搞的嘛?」。
(五)同日代課之辛○○老師詢問某學生,該生指稱:「是
老師叫我們可以不用來的」。
(六)訴外人陳玲華(黃天琨之母)於同年1月28日即來電 告知其子下週寒假輔導課不上,被告己○○何須再打 電話給她,94年1月31日被告己○○並未打電話向證 人陳玲華傳述誣指「原告叫學生不要到藝能補習班上 寒假輔導」,94年1月28日之電話通聯記錄,僅有4秒 鐘,係黃天琨由補習班打電話給其母親表示上完課請 母親來接其回家。
(七)否認原告所稱學生係因發生不吃點心之事件而自發性 不願上寒假輔導之事。乾麵線係同年1月25日之中餐 ,當日煮五鍋,僅剩約近一鍋,並無原告所指很鹹, 剩下很多之情事,另同年月26日下午點心為鴨肉晒菜 麵線湯,其中大部分係新鮮品,僅有少部分為前一日 剩餘冰存保鮮之乾麵線,並無原告所述在同年月27日 以冰存2、3日前之乾麵線煮晒菜麵線湯點心之事。學 生並無因而表示「老師你下星期不來,我們也不來了 」之事。
二、藝華補習班是藝能補習班的國中部,是由藝能補習班招 生,因第一天有22個人到班,第二天剩下11個人到班, 人數相差太多,而且又發生3月9日原告沒有讓二個學生 去上數學先修班的事,前因是3月11日之前,原告班上學 生李旻諺的媽媽曾經告訴被告己○○請其鼓勵學生去上 國一先修數學,因為幾個學生都不願來上,李媽媽說有 幾個學生都不想上,會影響到其他學生的意願,己○○ 回答李媽媽說這可能是我們內部的問題,我再去瞭解看 看。3月11日原告打電話給被告己○○時,有提到被告 己○○怎麼去跟家長說數學班有部分學生不來上課是原 告的問題,但己○○有說其並未說是原告叫學生不要去 上先修班,其只告訴家長我們內部有問題,我們會處理 ,並沒有說原告叫學生不要去上課。
三、因原告有前開不合理之舉動,同年 1月31日原告班上學 生僅三人到班,蔡水順係被告藝能補習班負責人,自有 權知悉真相,乃由蔡水順協調原告之配偶以了解真相, 而去原告家中溝通,並無傳述誣指之事。
四、關於原告主張同年3月17日之事:
(一)前揭時地被告己○○並無與壬○○老師、櫃檯蕭小姐 對質指述冤枉原告之事,反而是原告在該時地分別質 問壬○○老師及被告己○○蒐證錄音,均選擇公然擾 嚷,引人側目。
(二)被告己○○並未公然誣指原告說「數學老師的數學有
問題了,教數學有問題了」,錄音所錄到己○○說這 段話是在回問原告,是因3月11日電話中原告問被告 說「被告有向家長說過『數學老師,楊老師有問題的 話』」。3月17日錄到的話就是被告在回問原告,事 實上被告從來沒有說過這些話。
五、同年3月20幾日某日原告班上學生蔡承祖和王偉忠下午 五點應該要上國一先修英文班的課之時,經國一先修班 老師通知櫃台說這二人未到課,經被告己○○向原告查 問,原告才告訴知他們二人好幾天沒有來,被告己○○ 開始注意學生到勤狀況,才發現原告班上學生蔡承祖、 王偉忠自同年3月16日至23日多未到班上課,同年3月22 日發現其二人背著家長在外泡網咖多日,又3月23日林 建宏未到課,3月25日林銘傳請病假未上課,同日下午 林建宏、蔡承祖和王偉忠在16時40分時仍在大明國小路 邊逗留等情,原告均未將上開學生未正常上課之情形通 知補習班櫃檯人員,違反本班教師規則,因而在同年3 月29日學務會議中提醒原告注意。
六、同年3月9日原告以學生功課未做完為由,亦未反映班主 任同意竟擅自藉故不准黃天琨、彭鈺婷至國一先修數學 班上課,嚴重損及學生權益,且違反本班教師規則。 七、被告接獲原告起訴狀,於同年4月20日就原告不當作為 衍生之事實,以電話向黃天琨之家長陳玲華查證有無類 似情形,係就事實查證有關人員,並非傳述誣指。 八、古之聖賢多少寒門之士,被告答辯狀提及「原告出自寒 門」等語,並無毀謗原告名譽之意。
綜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己○○有向補習班老師、學生家長及學生詢問查證 或告知原告告知其班上學生在原告請假期間不要上寒假 輔導。
二、被告己○○又告知被告即藝能負責人蔡水順說原告不知 何心要叫學生不要到藝能及藝華上寒假輔導及升國一先 修,94年3月18日下午約17時蔡水順到原告家中向原告 配偶乙○○瞭解此事原由並溝通。
三、被告己○○之答辯狀有陳述94年3月9日原告擅自不准黃 天琨、彭鈺婷上國一先修班。黃姓學生於同年3月9日確 未去上國一先修數學班。
四、被告之答辯狀有記載「原告係出自寒門」。 五、原告之學歷:專科,經歷:企業社及補習班,收入:月
入二萬多至三萬多不符,財產:二層棟一棟。
六、被告己○○之學經歷、薪資及財產情形如卷附七十一頁 陳報狀。
七、被告提出之藝能文理補習班教師管理規則內容為真正。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同年1 月31日起原告請特別休假日(同年1 月31日起至2月4日)及(舊曆過年)連續假日期間(2 月5日至2 月13日),被告己○○竟向原告誣指「原告 叫原告班內學生不要上寒假輔導,並向補習班老師、學 生及家長求證傳述誣指此事;被告則否認其係憑空傳述 誣指上開情事。經查:
(一)被告藝能補習班於同年寒假期間開有寒假輔導課,原 告係六年級班之寒假輔導班老師,原告在寒假輔導期 間自同年1月31日起至同年2月4日止請特別休假,於 其請特別休假期間,其班上同學有多人未到班,此為 兩造所不爭執,被告抗辯同年1月31日即原告請假之 第一日,班上同學應到13人,且其中多已繳費,上午 卻僅到班3人云云,並提出點名單一紙(見本卷45頁 ),固經證人即被告藝能補習班老師辛○○證明屬實 (見本卷159頁),惟其中李旻諺是請病假,黃岱瑩是 只上下午班等情,亦經證人辛○○證述明確,另黃天 琨是自己不想上課,並經其家長同意,此經證人陳玲 華證明屬實(見本卷93頁),是上開學生未於該日上 午到課各有其自身原因,應與原告無關,至於其餘學 生彭鈺婷、郭嘉元、歐彥宏、許鴻駿、張延丞、張書 毓、張瓏瀗七人未到班之原因究為何?則尚有查明之 必要。
(二)查被告己○○主張:94年1月18日前後,被告己○○ 及訴外人戊○○老師曾告知原告:「有家長在質問指 出:『原告學生回家向家長說:我們老師不來補習班 ,我們班上很多人寒假不上了』」。當時原告回答辯 稱:「我沒有如此說,是學生聽錯了。」,次日,張 妙霞老師也轉知原告說:我班上許姓學生說:『我寒 假不上,因為哥哥的楊老師(指原告)不來,哥哥寒 假也不來了』云云,惟原告否認其事。經查,證人陳 玉娟證稱:我班上林慈韻有哥哥林銘傳是原告班級的 學生,我在寒假前電訪家長是否要學生上寒假輔導時 ,林媽媽(應為林慈韻之誤)說他哥哥寒假不會來, 林慈韻寒假有上課,我沒有追問為何哥哥寒假不來, 後來大約十八日左右寒假前幾天,開會時我有告知原
告這件事,我跟他說慈韻的媽媽說她哥哥寒假不過來 ,我也有告知主任,楊老師沒有說為何麼等語(見本 卷第156頁),其證言係其聽聞之內容,是否確實, 尚非無疑,縱屬實在,至多僅能證明原告之學生林銘 傳於寒假前即表示不上寒假輔導,並不能證明與原告 有關。另證人丁○○證稱:快接近寒假時(一月中、 上旬)我們調查學生要不要上寒假輔導,我們班有一 小朋友許惠瑜,她說他哥哥(指許鴻駿)的老師即原 告說他們可以不要來,所以她也不要來,她媽媽叫他 們留在家裡,後來她寒假就真的沒有來等語,其後改 稱許惠瑜的寒假輔導有上到1月28日(見本卷第153、 155頁),且被告己○○亦稱許鴻駿有上寒假輔導到1 月28日(星期五)(見第155頁)。是原告之學生許 鴻駿係自1月31日起始未續上寒假輔導,故許鴻駿應 係其後有其他原因始不續上寒假輔導,與證人丁○○ 上開證言無關。且因被告藝能補習班年寒假輔導期間 僅自1月21日至2月4日,學生可能因其他考量而不參 加寒假輔導,自不得以原告班上之學生有人在寒假之 初即不想參加寒假輔導即認係原告誤導所致,況查證 人陳玲華亦證稱:黃天琨寒假之前跟我說他不想上寒 假輔導,因為寒假很短想要放假,老師即原告也有鼓 勵他上以完成寒假作業,而且我也跟他說如果不上寒 假作業怎麼辦,後來就有上寒假輔導等語,是原告猶 有鼓勵學生參加寒假輔導,故上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 係原告於寒假開始之前即誤導學生不上課。
(三)次查,證人即被告藝能補習班戊○○老師證稱:寒假 中有一次上烹飪課作點心,開會前在準備材料時,楊 老師有提到,她特休假時很多學生不會來等語(見 本卷156、157頁);另證人丁○○證稱:作點心那天 開會前我有聽到原告說,下星期我班上學生會有很多 小朋友不會來,我聽後就回答不會吧,那上班的家長 怎麼辦,但這件事不是發生在1月27日,我忘記原告 是哪時候說這句話(見本卷154頁),其後改稱是同 年1月27日說的(見本卷156頁);其證言關於發生日 期固有更易,惟因事隔已久,記憶不清,在所難免, 尚不能以此認其證言不實。又反訴被告主張上開作點 心之日即係同年1月27日,並經提出會議紀錄(見本 卷第125、154頁)及菜單(見本卷第195頁)為證, 是同年1月27日上午原告與證人間應有上開談話,原 告雖主張同年1月27日並無開會,然經本院當庭勘驗
被告提出之當日會議紀錄結果,該94年1月27日的會 議紀錄前一頁是93年12月28日的會議記錄,94年1月 27日紀錄的背面是94年2月22日的紀錄,前後順序正 常(見本卷第210頁),且該會議紀錄是以筆記本來 記載,上開整本會議紀錄本係按時間順序記載,應非 偽造,原告否認當日有開會云云,為不可採。另查, 證人辛○○證稱:代班期間我有問歐彥宏,為何這麼 晚才來,他說不是可以不用來嗎?我問誰說的,他回 答老師說的(見本卷第160頁)。又證人即張書毓之 母親庚○○證稱:1月31日我要帶他去上課時,他告 訴我老師說可以不用來,……他就不想去上課,…… 後來……班主任打電話問我,為何書毓沒有去上課, 我就說因為老師說可以不用去上課,所以小孩子不去 ,……;(法官:你有沒有告訴主任說「你們老師寒 假作業都沒有督導完成做完還叫學生不用去上課,怎 麼搞的?」)有,我有說,我對於這件事對補習班很 不諒解,對班主任也會有點不諒解,後來補習班有退 五百元給我等語(見本卷163頁)。則依上開證據及 證人所述情節,被告己○○因原告請特休假期間發生 其班上學生不知何故多人未到班之異常情形,因而向 家長、學生及老師查詢原因,由上開證人處得知有上 開情形,被告己○○因而依其查證結果,認為學生未 到之原因係原告誤導其班上學生在其特別休假期間可 以不參加寒假輔導,尚屬可信。
(四)原告又主張被告己○○於同年1月31日打電話向證人 陳玲華即黃天琨之母傳述誣指「原告叫學生不要到藝 能補習班上寒假輔導」,被告提出之通聯紀錄(見本 卷第174、175頁)可知被告己○○有在同年1月28日 16時33分50秒打電話給陳玲華,足證明被告己○○有 打電話給陳玲華說原告叫學生不要上寒假輔導云云。 惟被告己○○否認有於該日打電話告知陳玲華上開情 事,辯稱:該通電話僅通話4秒鐘,係黃天琨下課打 電話請其母親來接他回家,並非是己○○向陳玲華說 明上開事情,被告己○○是在本案上次開完庭之後打 電話去查證時,才打電話給陳玲華等語。經查,證人 陳玲華在本院審理中證稱:黃天琨有上寒假輔導,原 告說因為身體不舒服,而且有假,所以要休假,但小 孩也有說,那老師不來,我們也不來,但是原告說不 可以,還是要來上,不然要經過家長同意,後來小孩 有告訴我,老師休假期間他不想上,我有同意他不上
,小孩也有說老師身體不舒服,而且還有特休未休, 老師有告訴同學說老師不來,你們不可以不來,如果 不來要經過家長同意,……班主任是在寒假很久以後 才打電話給我的,我小孩是上課到四月第三個禮拜。 打電話是在小孩不上課之前打的等語(見本件卷宗93 、94頁)。是由證人陳玲華證言可知,被告己○○係 於本件起訴後即94年4月間始打電話給證人陳玲華, 且證人陳玲華於當時始告知被告己○○關於黃天琨有 說原告係告訴學生:老師請假學生還是要上課等情, 則可證明被告己○○於同年1月間確未打電話給證人 陳玲華提及原告叫學生不要上寒假輔導之事,而係同 年4月間本件起訴之後,才打電話向證人陳玲華查證 此事,且於當時始聽到陳玲華說明原告有告訴學生其 請特別休假期間學生還是要上課,如果不上課,要經 家長同意等情。
(五)原告對其請特別休假期間班上學生多人未上寒假輔導 之原因,則主張係由於同年1月27日前2、3日左右, 午餐吃乾麵線,因乾麵線很鹹,剩下很多冰在冰箱, 至1月27日才用來煮下午的點心晒菜麵線湯,因同學 發現麵線是前幾天剩下的,所以同學不願吃,端回廚 餘桶旁,因而被班主任被告己○○責罵,並要學生吃 完,事後學生表示「老師你下星期不來,我們也不來 了」,是學生自發性不願到班云云。惟被告己○○予 以否認,並抗辯:乾麵線係同年1月25日之中餐,當 日煮五鍋,僅剩約近一鍋,並無原告所指很鹹,剩下 很多之情事,另同年月26日(週四)下午點心為鴨肉 加心晒菜加麵線湯,其中大部分係新鮮品,僅有少部 分為前一日剩餘冰存保鮮之乾麵線,並無原告所述在 同年月27日以冰存2、3日前之乾麵線煮晒菜麵線湯點 心之事,1月26日下午約四時左右,被告己○○發現 原告班上點心未吃,並置於廚餘桶旁,經三次通知原 告班上學生說明,原告竟答稱:「他們說寧可被打也 不下去。」,被告己○○因此到原告班上指責全班同 學,並要求同學至一樓辦公室說明,結果並無人承認 曾說「寧可被打也不下去。」,被告己○○要求全班 同學除自稱身體不適之兩位同學以外均應至少吃一碗 ,結果同學甚至有學生連吃兩碗,並無學生作嘔現象 ,學生亦未因此事件而不來上課等語(見本卷第191 頁)。經查,被告己○○抗辯乾麵線係同年1月25日 之中餐,另同年月26日下午點心為鴨肉加心晒菜加麵
線湯等情,業據其提出同年1月25日中餐為「蔥酥乾 麵線」、同年月26日下午點心為鴨肉加晒菜加麵線湯 之補習班菜單及1月25日購買蔥酥、購買餐點之廠商 三聯單本為證(見本件卷宗第195-198頁),是被告 己○○所辯並未於1月27日以二、三日前之剩餘冰存 乾麵線煮鴨肉晒菜麵線湯,應屬實在,原告所述上開 餐點日期部分應與事實不符。
(六)依前揭認定之事實,原告班上於同年1月26日下午確 曾發生學生不知何故拒吃餐點而遭被告己○○責罵並 要求必須吃下餐點之事件,被告己○○之處理方式雖 難謂不當,然依兩造所不爭執之上開事件發生過程, 當時所發生上開不愉快之事件,是否因而使學生之心 情受到影響,且原告其後即將請一週之特別休假,而 由其他老師代課,學生是否因而產生不想續上寒假輔 導之心態,亦非無可能。次查,依前揭證人戊○○、 丁○○證稱關於94年1月27日開會前原告有提到她特 休假時很多學生不會來等語(見本卷154至156頁), 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於當時已知悉其班上學生有人不想 續上寒假輔導,並不能證明學生不續上寒假輔導,係 受原告誤導所致。另證人辛○○雖證稱:歐彥宏說「 不是可以不用來嗎」?我問誰說的,他回答老師說的 等語(見本卷第160頁),及證人母親庚○○雖證稱 :其子說老師說可以不用來,……他就不想去上課等 語,然證人陳玲華之上開證詞內容則有不同,審諸上 開證人之證詞均係聽聞他人所述而得,是否該他人陳 述者有所保留或修飾亦未可知,且對照學生實際出勤 狀況,可發現原告班上學生有的告訴家長:老師說可 以不用來,有的則告知家長:老師說不可以不來,除 非家長同意,亦有的學生仍照常上課,則是否不想上 課之學生所告知證人之內容中將原告勸阻之詞予以省 略,致渠等不上課之說詞不一,亦非無可能,是上開 證人之證言並不能證明是原告誤導學生不上課。 (七)綜上所述,原告班上發生多位學生於原告請假期間未 上寒假輔導之異常情形,固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係可 歸責於原告,然被告己○○在同年4月與陳玲華通話 之前,依其前開向老師及家長、學生詢問及查證結果 (如前述肆(三)之內容),而認定原告有誤導學生 不上寒假輔導之情形,其認知與社會上一般人經驗法 則尚難認有違背,是被告己○○於原告請特別休假日 起及舊曆過年連續假日期間,因出於上開認知而向相
關人士查證、詢問,並於前揭期間提及此事,均係出 於上開認知所為,並非憑空杜撰誣指,故不能證明被 告己○○係就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向他人或向原告誣指 傳述,而有何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原告主張上 開事實,係被告己○○誣指傳述侵害原告名譽等情, 即屬不能證明。
二、原告主張:同年 3月11日上午,被告己○○打電話給原 告,憑空無據誣指原告:「1、原告叫班上學生不要到 被告藝能補習班上寒假輔導;2、原告向小琳(即壬○ ○)老師說,小琳老師再向另一位老師說,另一位老師 再向被告己○○說,說『原告叫學生不要到被告另開藝 華補習班上升國一先修班。』」。然事實上經壬○○老 師證明原告並無向其說此事,壬○○老師亦無向何位老 師說前揭誣指之事云云。被告己○○則否認其曾有上開 言詞,並以前詞置辯。經查,證人即原告之配偶乙○○ 證稱:我當天聽到原告和己○○在講電話聲音很大,我 覺得有異,所以拿另外一支電話聽,我聽到己○○說『 你叫學生不要到藝華上國一先修,我並非軟腳蝦,我查 證屬實我會將你革職』,這是我聽到的重點(見本件卷 宗247頁)。惟查,證人乙○○並未聽到原告與被告己 ○○之對話前段,其所聽到的片段是否有誤會或斷章取 義之謬誤,亦非無可能,縱認證人乙○○證述其聽聞之 內容並無誤會之處,然由其證述所聽聞被告己○○提及 「我查證屬實我會將你革職」云云,可見己○○縱有向 原告提及原告叫學生不要到藝華上國一先修之事,係其 有所懷疑仍在查證之中,而非已確認其事,亦非明知係 不實之事仍為誣指冤枉原告,另關於原告主張被告當日 在電話中對其表示原告叫班上學生不要到被告藝能補習 班上寒假輔導云云,此部分業經本院認定被告己○○係 基於查證結果所為認知,並無故意誣指之情事,且被告 己○○縱與原告在電話中談論上開情事,並無使第三人 聽聞之意圖(乙○○係自行拿電話監聽),自無使他人 對原告之評價貶損之情事,對原告之名譽亦無侵害之情 事。原告就此主張被告己○○侵害其名譽,即屬無據。 三、原告又主張:被告己○○又告知被告藝能補習班負責人 蔡水順說「原告不知何心要叫學生不要到藝能補習班上 寒假輔導及到藝華補習班上國一先修班」,蔡水順因而 在同年3月18日至原告家中向原告配偶乙○○表示其聽 被告己○○說原告不知何心叫學生不要到藝能上寒假輔 導及不要至藝華上國一先修,亦侵害原告之名譽云云。
惟查,被告己○○係被告藝能補習班之班主任,而藝華 補習班開設之國一先修班亦為同一負責人,則被告己○ ○因依其查證結果而認原告有誤導學生不要上藝能補習 班之寒假輔導,且亦懷疑原告叫學生不要上國一先修班 ,就此攸關補習班經營之事項,告知補習班負責人蔡水 順,並請蔡水順前去與原告家中溝通了解,應係出於查 證及解決問題之心態,亦不能認為被告己○○有何不法 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原告此項主張,亦不可採。 四、原告主張同年3月17日下午,被告己○○在藝能補習班 內壬○○老師、櫃檯蕭小姐面前對質指述冤枉「原告叫 學生不要到被告藝能補習班上寒假輔導」,同時公然誣 指原告說「數學老師的數學有問題了,教數學有問題了 」云云,惟被告己○○否認當日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經查,被告己○○依其查證結果,認原告有叫學生不 要到被告藝能補習班上寒假輔導之事,並非蓄意誣指冤 枉原告,已詳如前述。且證人即被告藝能補習班老師壬 ○○在本院審理中證稱,原告曾於上開時地與其談話, 其後其就去上課,沒有聽到被告己○○與原告之談話內 容,也沒有聽過被告己○○講「原告有說『數學老師的 數學有問題了,教數學有問題了』」等語(見本卷第16 5頁),另證人即該補習班僱用之櫃檯小姐癸○○在本 院審理中證稱其於上開時地在作自己的行政工作,並沒 有聽原告與被告己○○談話的內容,也沒有聽過被告己 ○○講「原告有說『數學老師的數學有問題了,教數學 有問題了』」(見本卷第166頁)。另原告提出之94年3 月17日下午之錄音譯文僅能證明原告先與證人壬○○談 話,其後再與被告己○○談話,並不能證明被告己○○ 曾同時與壬○○、癸○○及原告對質並指述原告「原告 叫學生不要到被告藝能補習班上寒假輔導」,及「原告 說『數學老師的數學有問題了,教數學有問題了』云云 。又上開錄音譯文顯然是原告特地準備好錄音機後再找 被告己○○談話,而非被告己○○主動找原告對質,且 其前後談話內容為:原告:「喂主任,現在我有與小林 老師(指壬○○老師)講的,小林老師確實,她的傳話 是沒有這樣子啦,我是希望你講講,因為妳三月十一日 的時候妳有講,妳不是軟腳蝦,妳要蒐證這一件事情, 蒐證到確實有的時候,妳真的要跟我革職」,被告己○ ○:「所以講妳在聽話妳就聽不清楚啦,今天如果說, 事情讓我說真的是事實上是這樣,因為這個是之間這樣 傳話,我才知道,當場,她若給我講的是這樣,是我講
的話,不是,不是講,妳們剛剛這樣對話而已喔,他是 講說,妳怎麼那個,數學班不是妳的,喔妳數學有問題 了喔,我聽是這樣,妳教數學有問題了喔」,原告:「 我甘有這樣講,妳看妳主任現在這樣講,妳是有問題喔 ,妳,看看像主任這句,現在講的這樣咱倆個甘有做這 齣,有沒有」,己○○:「我講完沒,我講,如果說讓 我說讓它是真的是她,跟我講的是這樣子的,我說,像 這樣的話,我早就會革職了……」,上開對話內容,可 知被告己○○在上開對話之意思係指:有人告知己○○ 「原告曾對某人說過『數學班不是妳的,喔妳數學有問 題了喔』之言詞」,如果經己○○查證確有此事,則會 將原告革職,而非被告己○○自己主動表示「原告有說 過『數學班不是妳的,喔妳數學有問題了喔』之言詞」 ,因此上開錄音譯文並不能證明原告此項主張之事實屬 實,是原告主張被告己○○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侵害 其名譽,為不可採。
五、原告又主張被告己○○於同年3月29日開會時,在藝能 補習班眾老師面前以「學生沒來,原告沒通知家長,讓 學生在外泡網咖打黃色」,妨礙原告名譽云云,惟被告 己○○主張原告教導之班上學生確有學生未到班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