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詹銘倫(即詹鍾雪欽之繼承人)
詹純蓉(即詹鍾雪欽之繼承人)
詹銘倉(即詹鍾雪欽之繼承人)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D0789903-6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D0789904-8 1 1000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D0789905-0 1 1000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876187-9 1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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