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183號
TPDV,114,除,1183,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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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神采時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欽
代 理 人 黃怡雯
簡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碧歐司文化創意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白尊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行 114年1月10日 新臺幣15萬1200元 QA536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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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碧歐司文化創意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采時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