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神采時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欽
代 理 人 黃怡雯
簡靖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碧歐司文化創意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白尊宇 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行 114年1月10日 新臺幣15萬1200元 QA536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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