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陳興傑
代 理 人 賴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屆滿(原期間屆
滿日為114年6月14日,因該日為假日,故遞延至此日代之)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筱祺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生南路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生南路分行 113年5月20日 30,540元 048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