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謝憲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14年6月19日、114年7月
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件:
1.發票人為卓勝彥,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中正分行,發票日為 114年2月2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3,400元,支票號碼為GN74 18703之支票1張。
2.發票人為羅春蘭,付款人為安泰商業銀行汀洲分行,發票日為 114年1月16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支票號碼為CB08 94349之支票1張。
3.發票人為羅春蘭,付款人為陽信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發票日為 114年2月28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40,000元,支票號碼為AG49 57697之支票1張。
4.發票人為羅春蘭,付款人為陽信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發票日為 114年2月15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支票號碼為AG49 57695之支票1張。
5.發票人為邱清池,付款人為陽信商業銀行木柵分行,發票日為 114年2月28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84,292元,支票號碼為AH12 44803之支票1張。
6.發票人為蔡淑珍,付款人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世貿分行,發票 日為114年3月31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支票號碼 為PC0777746之支票1張。
7.發票人為蔡淑珍,付款人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世貿分行,發票
日為114年3月31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54,360元,支票號碼 為PC0777747之支票1張。
8.發票人為蔡淑珍,付款人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世貿分行,發票 日為114年2月28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79,090元,支票號碼 為PC0777744之支票1張。
9.發票人為陳金淵,付款人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五常分行,發票 日為114年3月1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42,677元,支票號碼為 HC4935261之支票1張。
10.發票人為陳金淵,付款人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五常分行,發 票日為114年2月1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9,623元,支票號 碼為HC4916534之支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