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謝俊輝(即謝文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114年度除字11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28055 1 1000 002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92806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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