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李彥瑩(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李俊毅(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之
代 理 人 李俊弘(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8-NX-302217-2 1 42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517318-8 1 180 00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718455-3 1 197 00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964597-7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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