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洪本達(即洪春農之繼承人)
兼代理人 洪本華(即洪春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三七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三七六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四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31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號 碼 張數 股數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185578-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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