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柯雯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1525-0 1 1000 00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1526-2 1 1000 00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1527-4 1 1000 004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1528-6 1 1000 005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1529-8 1 1000 006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21530-4 1 1000 007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705-2 1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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